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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股份有限公司解任經理人之程序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公司商務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然由於董事會鮮少天天召集,是董事會多僅負責議決重大決策後,將日常業務之執行權交予專業經理人為之,因此公司決策之執行成效取決於專業經理人之執行能力,若專業經理人出現不適任之情形時,董事長可否單方面將專業經理人予以解任?若專業經理人接到解任之命令時,是否一定要離開公司?換言之,公司如何將專業經理人解任,方為適法,而不至於產生紛爭,影響公司業務之執行?

經理人之任免,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屬於企業自治事項,於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為之即可,易言之,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任免經理人

 

惟董事會決議,其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內容於公司法有一定規定,若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董事會決議即屬有瑕疵,此時任何人均得主張該決議為無效(參照經濟部80年6月12日商字第214490號函釋),故為免公司解任經理人之董事會決議無效,造成無謂之紛爭,董事會應遵守公司法下述相關規定,以避免董事會決議產生程序上或決議內容上之瑕疵:

 

(一)董事會開會應於前七日通知各董事、監察人 公司須以掛號、存證信函方式於董事會開會前七日,依董監事名冊所載各董事、監察人之住址發送開會之通知,並於召集通知上載明開會時間、地點、預計討論之議事內容及載明解任經理人某某某。

 

(二)會議進行程序 出席董事、監察人於出席簽名簿上簽名,且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並有利蒐證,公司可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 於表決時,由主席就舉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或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惟表決方式不能以拍手方式為之。表決後,主席並應將表決結果,當場報告,做成記錄。

 

(三)議事錄之製發及分送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議事作成議事錄,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董事會會議結束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列入公司重要檔案。 綜上,公司欲解任經理人時,須依照上開程序,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做成解任經理人之決議後,再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發布,方能合法解任經理人,避免紛爭。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