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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監察人未出席董事會,會影響董事會決議效力嗎?-施宥宏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公司商務

董事長召開董事會,監察人卻未依法列席表示意見,這樣子作成的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呢?

 

依照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項的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本條的立法目的,是基於監察人為公司業務的監督機關,而妥善行使監督職權之前提,當然是須先明瞭公司之業務經營狀況,若使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則往往較能及早發覺董事等之瀆職行為,故賦予監察人亦有參加董事會之權利。所以監察人應該親自列席董事會,俾發揮監督功能。

 

所以說在董事長召開董事會的時候,卻未通知監察人開會時間,導致監察人無法列席陳述意見來監督董事職權的行使,在法院實務判決的見解上,如果董事會的召開沒有通知監察人,使得監察人沒有辦法有效的監督董事職權的行使,都會直接認定「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決議應屬無效。」也就是說,董事會的召開只要未通知監察人,董事會的決議都會直接被認定無效

 

但是,也時常有監察人為了杯葛公司運作,就算有收到董事會開會通知,仍然故意不出席董事會,不過,這種情形依照法律規定,監察人僅為「得」列席董事會,非屬「應」列席董事會,而且董事會也已經給予監察人通知,未出席董事會是監察人自我之選擇,不可歸責於董事會,所以監察人在收到董事會開會通知後,仍未出席董事會,董事會作成的決議並不會因此無效,公司運作不因此受到影響。

 

因此,董事會召開的通知一定要通知監察人,不論受通知的監察人是否列席,董事會之決議效力才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