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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公司有哪幾種?公司型態簡介-施宥宏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公司商務

臺灣的公司法規定當中,將公司分為好幾種樣態,除了最常見上市上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實還有其他三種,每一種的公司在組成、效果上都略有不同,那麼在開設公司的時候該如何選擇呢?就依照公司法的條文內容,來了解以下的四種公司組成、效果。

 

一、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是指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型態。也就是說除了資本額以外,股東也會需要負無限的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而且公司負有欠債,這時候就需要用當初的出資來做清償,但如果還不夠賠付,剩下的欠款就需要股東以私人財產來清償,就有為了賠償而負擔大於公司資本的債務之可能。

 

二、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是由1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型態,這2種股東的類型同時存在,所以有限責任股東只須就自身出資額的額度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而無限責任股東就需要如同上面「無限公司」所說的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各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的公司型態。一人公司大多數是選擇有限公司來作為公司設立的型態。

 

四、股份有限公司

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個以上的「政府、法人股東」所組織,出資後依照出資比例或價值,把全部的資本額依照每股價值都分為「股份」的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是依據各自所持有的股份額度,對公司負有限的責任,股份額可以發行成「股票」,如果公司有進行上市櫃,就可以在公開市場上進行交易,也就是我們最常見的上市櫃公司了。

 

以上,就是公司法四種公司的大略組成與法律效果。通常在避免公司流入外人手裡的時候,就會選擇用有限公司來做設立,而未來有發展更大的展望,或是有上市櫃、吸引外界投資人的規劃時,就會採用股份有限公司來做開設,但現在法律上也有限制股東組成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公司類型涉及更多不一樣的法律效果與組成,而且還有每種股東會、董事會不同的召開方式,就讓我們留待下次用故事來說明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