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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股東會當中想做什麼都行?臨時動議的限制-林正椈律師、王韋竣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公司商務

小明是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的股東,有一天小明收到了A公司的股東會開會通知,小明看到通知上面要表決的事項只是一些日常性的事務,便悻悻然地決定當天不出席了。沒想到,過了幾天後,小明發現在開會的當天,A公司的其他股東竟然在股東會上面透過臨時動議的方式來決定要改選董事與監察人,這讓小明錯愕不已。因為他也有意要參加公司經營權的運作,沒想到竟然這樣擦肩而過了。這個案例中,小明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首先,我們要先回到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A公司如果要選任董事或監察人,那麼應該要在股東會的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能透過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所以在本案中,A公司這樣的方式是違法的。

 

至於違反上面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的法律效果是如何呢?這邊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按股東會之召集如有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之情,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僅得由股東依法請求撤銷,非得逕認為無效。」

 

所以這時候小明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來撤銷上面A公司的選任董事與監察人的決議。

 

另外要補充的是,雖然在股東會上面不能透過臨時動議來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不過根據經濟部的函釋,在股東會上面可以透過臨時動議來「召開下一次選任董事或監察人的股東會[1]」,這樣是可以的!



[1] 按公司法(舊)第172條第4項係規定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股東於股東常會中建議另行擇期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尚不違反前開規定。惟公司如依其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召集程序仍應受前開條文之規範。(經濟部8366日商210083號)。

 

[1] 按公司法(舊)第172條第4項係規定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股東於股東常會中建議另行擇期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尚不違反前開規定。惟公司如依其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召集程序仍應受前開條文之規範。(經濟部8366日商210083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