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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公司跟董事打官司,監察人有影響?-施宥宏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公司商務

日前曾遇到為朋友掛名公司董事長職位,董事長只是單純掛名卻因為公司財務出狀況,而被追償相關債務,董事長只好向公司提出辭任,公司股東卻遲遲未改選董監事,董事長也只能向公司提出訴訟來解決委任關係。董事長原則上為公司的法定負責人,當董事、董事長與公司有訴訟必要時,無法球員兼裁判,那麼,公司應該由誰來擔任訴訟上的代表人呢?

 

依照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所以在這種董事與公司發生訴訟的情況下,公司在程序上的法定代理人就會由監察人來擔任、由監察人來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與在一般狀況下,由董事長擔任公司代表人的狀況即有所不同。

 

在這種狀況下,監察人就具有為公司選任律師的權利,而且在這個狀況下,依照目前大法庭裁定的見解認為:「法院於受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為代表該公司而聲明承受訴訟之事件,無須審酌該監察人與他造董事間之利害關係。」,就算監察人與董事間具有利益衝突,監察人仍然可以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

 

所以,若是您擔任公司的監察人,卻收到了法院的開庭通知,就記得不要慌張,您只是因為公司法的規定,被法院認定為公司訴訟上的代表人,此時,若您願意代表公司訴訟但是不想自己去應訴,就可以委任專業律師去辦理訴訟,然而若是您不想代表公司訴訟,記得要向公司表示辭任監察人,然後將此資訊陳報給法院知悉,以免後續仍會收到法院的通知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