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欺?-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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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借款200萬元給小陳,當時小陳告知因有急用一週內即歸還款項,殊料過了一年的時間小陳仍未清償借款,經過多次追討小陳一再找理由推拖還款,甚至躲起來避不見面。小華事後對小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才知道小陳在多年前早已負債累累,外面有多名債主追債,小陳名下早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小華問律師:小陳借錢不還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須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到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始能成立。所以要構成詐欺罪,必須要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而所謂詐術即是傳遞與事實不符合之資訊,且該事實是可供檢驗真偽之事實,例如在買賣的場合,賣家以假貨充作真貨向買家兜售,即是典型的詐欺行為。而可供檢驗的事實除了外在的事實外,也包括行為人內心的事實,例如吃霸王餐的行為,行為人內心的事實並無付錢的意願,外在卻有點餐的舉動存在,使他人誤以為其有付款的能力或付款的意願而交付餐食,吃霸王餐的人也是可能構成詐欺罪。
上述的兩種類型,在實務上則稱之為「締約詐欺」及「履約詐欺」,「締約詐欺」指的是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對方對於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認知而締結契約。「履約詐欺」指的是行為人在訂立契約之際,自始即抱著將來無履約之誠意,打算只取得他人之財務,將之據為己有,無意依約履行契約應盡之義務。
所以,本案中小陳如果在向小華借款的時候,明知自己客觀上根本無力償還借款,主觀內心也沒有還款的打算,只想取得借款後拖延、躲避小華款項的追討,就有可能構成「履約詐欺」。因此,借錢不還是否可以構成刑事詐欺罪,就要從客觀事實去證明行為人在借款之初即無還款履約之意願而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