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比中指,觸法?!-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Michael是個從美國回台灣生活的ABC,深受美國文化薰陶,有一天他開車送老婆去上班後要回家路上,突然遇到一台公車不斷惡意逼車、險象環生,非常危險,Michael一個氣不過,把車窗搖下來對公車司機比了個中指後揚長而去,沒想到過了不久卻收到地檢署的傳票說公車司機告他公然侮辱...
比中指的行為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
公然侮辱罪有「公然」和「侮辱」兩個構成要件,其中「公然」是對於地點的描述,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形,至於「侮辱」則是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我們對於侮辱的概念最直接的想法是直接謾罵、嘲笑對方的行為,但今天遇到行車糾紛的Michael是對公車司機比中指,那比中指的行為也算是一種刑法所要處罰的「侮辱」行為嗎?
依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所謂侮辱者,係指以言語或舉動予以羞辱而言,亦即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為其他表示,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而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舉中指之手勢係指辱罵『三字經』等言語之肢體化,含有侮辱他人、貶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地位之意義。」。
從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知道,法院認為不管是比中指或罵別人三字經,都有著侮辱、貶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地位的意思,區別只是在一個是用手勢比,一個是用嘴巴罵,兩者對他人造成的侮辱、貶損其實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即便上面例子中的Michael只是因為一時氣不過而對公車司機比了個中指,並沒有對對方惡言相向,也是要負起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遇到行車糾紛大家都會覺得很氣憤、不開心,但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罵了髒話,或比了中指而吃上官司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