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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刑事案件

打球還能賺外快,沒這種好事!-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2009年中華職棒爆發黑象事件,讓台灣職業運動因此蒙上一層陰影,也因此催生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讓所有想靠不正當方法發家致富的人開始有所顧忌。而在近幾年臺灣職業籃球開始蓬勃發展之際,竟然被發現有球員使用非法賭盤下注所屬球隊輸贏、個人得分表現、操縱比賽結果來讓自己荷包滿滿,而這樣子的行為,除了傷害職業運動環境和糟蹋買票進場的球迷之外,會有甚麼後果嗎?


這個疑義,我們從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可以知道,職籃球員若真如同檢方起訴內容所載於比賽時不依教練指示戰術、以離譜投籃、故意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被抄截、或刻意罰球不進、傳球次數劇增、出手時機不合理、故意運球出界甚至讓對手輕鬆投籃等方式操縱比賽結果輸贏及得分,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以詐術」妨害投注運動標的之公平,且對職籃賽事之公正、球迷之信任造成重大傷害,破壞職業運動之純正風氣。除此之外,籃球是團隊運動,球員之間如果有共同實施上述行為還會加重處罰,且犯罪所得檢方會依刑法相關規定聲請沒收,不會讓這些「前」球員還保有任何不法利得。


結語
因此,打假球是會觸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妨害投注運動標的公平罪而有刑事責任的,若是結夥三人以上為之,依同條第2項,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認真打球還動歪腦筋到許多球迷熱愛的運動上想賺外快,可沒這種好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