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刑事案件
惡意輾斃護理師!「過失致傷」與「殺人」的界線是什麼?-黃亦揚律師
- 黃亦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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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駕駛開賓士車撞飛護理師後,竟掉頭加速二次輾過導致對方喪命,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後續的法律責任、刑度範圍以及坊間「撞死賠得比撞傷少」的迷思。
關於這個議題,在法律認定上第一次撞擊與第二次輾過其實是兩個不同的行為,探討的方向也會完全不同。
第一次撞擊:如果是因為駕駛疏忽所造成
那麼法律上首先要看的,是這個過失行為最後造成被害人什麼樣的結果,如果造成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如果造成重傷,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如果因而死亡,則可能涉及過失致死。
也就是說,在這一個階段,「撞傷」與「撞死」確實還是在同一個「過失犯罪」的框架裡比較,坊間常說的「撞死可能比撞成重傷賠得少」,其實也主要是在這個前提之下產生。
1. 死亡案件精神慰撫金之判賠金額(約400萬至600萬元)普遍還是高於重傷案件(約200萬至300萬元)
2. 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給付額度中,死亡保險金(強制險200萬元)遠高於傷害醫療給付上限(強制險20萬元),導致加害人自負額在重傷案例中反而相對較高,
3. 若被害人達到完全無法自理之重傷程度,除了對遺留的妻兒、父母需負擔之扶養費持平外,加害人還須承擔動輒每月8萬至10萬元的長期醫療及照護費,以及高達數百萬元的「勞動力減損」賠償金,累計總額常大幅超過過失致死案件之賠償金,累計總額常大幅超過死亡案件之賠償額。
但這只是在比較「過失撞傷」與「過失撞死」,當案件一旦被證明不是單純的過失,那麼就不會這麼簡單了。
第二次輾過:有意再次駕車撞擊不是疏忽也不是單純的車禍
駕駛或明知被害人倒在地上,仍有意再次駕車撞擊,甚至具有使對方死亡的故意,那麼第二次行為就可能直接涉及殺人罪,而不是單純的過失致死,兩者的刑事責任,完全不是同一個層次,
本案駕駛事後掉頭再次輾過被害人,主觀上已具備殺人故意,應成立《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此次行為加害人又在撞擊後駛離事發現場,另涉嫌肇事逃逸,這時候,原本「撞傷比較貴、撞死比較便宜」的計算方式,也就完全失去意義。
若認定為殺人罪,結合肇事逃逸等罪嫌,最低判決刑度自10年起跳。參酌近年司法實務,類似案例則多被判處12年以上,造成多死案件被告甚至能判處無期徒刑。
雖然法律條文與賠償金計算呈現出冰冷的數據差異,但生命本身無價,任何傷害皆是家屬無法承受之痛。加害人若妄圖透過再次傷害來規避賠償,不僅無法減輕責任,反而將自己推向更嚴苛的刑事重罰,最終釀成社會悲劇。
全案目前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檢警將持續釐清相關細節與動機,為被害人及其家屬還原事實真相,依法嚴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