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遭遇性侵,長大後才敢說出口,還來得及追究嗎?-林正椈律師、郭梵均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郭梵均律師
- 刑事案件
小美在10歲時,曾遭熟識的成年人性侵。當時的她年紀還小,不知道該如何求助,也因為害怕而始終不敢告訴家人。多年以後,小美已經長大成人,終於鼓起勇氣,決定面對這段過去。
但是,這麼多年過去了,現在才報警,還來得及嗎?
一、犯罪也有「保存期限」?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刑事犯罪並不是無論經過多久,都可以追究。
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犯罪會依照刑度的輕重,分別有5年、10年、20年或30年的追訴權時效。原則上,這段期間從犯罪成立時就開始計算;如果經過法定期間仍未起訴,國家對犯罪行為人的追訴權就會消滅。
但問題來了:如果被害人當時只是一個孩子呢?
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時,可能因為年紀太小,根本不了解自己遭遇了什麼;也可能因為恐懼、羞恥,甚至加害人就是自己的親屬、老師或其他熟識的人,而沒有能力立即對外求助。
等到被害人長大,終於有能力面對這段過去時,可能早已過了追訴權時效。
二、修法後,未滿20歲以前,追訴權的計時器暫不計時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立法院於今年(115年)7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並於7月22日公布。
依照新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對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等條文明定的性犯罪,被害人在「滿20歲以前」的期間,將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簡單來說,就像是法律先把追訴權時效的「計時器」按下暫停鍵。
例如,小美在10歲時遭受的性侵害犯罪,依法有20年的追訴權時效。依照新制,小美從10歲到20歲之間的10年不會計入,而是等到她滿20歲之後,才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
也就是說,法律留給兒少性犯罪被害人更多時間,讓他們不必在還沒有能力面對傷害時,就被迫與時間賽跑。
三、以前發生的案件,也有機會適用新規定嗎?
有可能。
這次修法也同步修改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新制施行以前發生的案件,如果追訴權時效「已經開始進行,但還沒有完成」,也可以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但如果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就無法因為這次修法而重新追訴。
對兒少性犯罪被害人來說,當年沒有說出口,很多時候並不是選擇沉默,而是當時的自己還沒有能力說出口。這次修法所做的,就是讓法律的計時器多等他們一下—不要讓時間,成為被害人長大後尋求正義的另一道高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