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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刑事案件

房子過戶了,尾款卻沒進來?地面師以外的不動產交易風險(下篇)-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刑事案件
  • 詐欺

上篇提到,實務上處理貸款買房,常見的安全作法是透過買押連件,讓所有權移轉、銀行抵押權設定與貸款撥付盡量銜接,避免房屋已經過戶給買方,但銀行抵押權尚未設定、尾款也尚未撥付的風險空窗。

 

相對地,如果採取「買押不連件」,也就是產權移轉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風險就會比較高。因為賣方可能已經把房子過戶給買方,但買方貸款銀行的抵押權尚未設定,尾款也尚未撥付。如果此時買方貸款發生問題,賣方就可能陷入不利狀態。

 

所以,買押不連件並不是完全不可以,但它必須有更明確的契約約定及風險控管。例如,應確認買方貸款是否已經核准、尾款來源是否明確、權狀由誰保管、是否使用價金履約保證,以及是否有其他擔保安排。否則,契約文字看起來好像允許產權先移轉,但實際上卻可能沒有真正處理尾款未到位的風險。

 

一、有趣的案例:契約寫「過戶後付款」,賣方就一定要先過戶嗎?

有一則判決有趣的地方就在於,契約中出現了「產權移轉得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的文字。

該案中,買方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總價為新臺幣8,900萬元,買方已先支付部分款項,剩餘尾款為7,100萬元。契約中有一條文字記載:

「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七日內,買方應支付尾款新臺幣柒仟壹佰萬元整。」

此外,契約另有特別約定:「雙方同意本約土地建物產權移轉得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之。惟買方至遲於98125日前付清全部價款。」

買方因此主張,既然契約寫明產權移轉可以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且尾款條款又寫「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七日內支付尾款」,那麼賣方就應該先把房子過戶給買方,買方才需要支付尾款。

換句話說,買方是用「買押不連件」的概念,主張賣方應先移轉所有權。

 

二、法院怎麼看?不能只抓契約中的一句話

後來,賣方認為買方未於約定期限內付清尾款,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後解除契約。買方則主張,賣方沒有先移轉所有權,才是賣方違約,因此請求賣方移轉房地所有權;備位則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違約賠償。

表面上看起來,買方似乎有道理。既然契約寫「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七日內付尾款」,又寫「產權移轉得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那不就是賣方先過戶,買方後付款嗎?

但法院最後沒有採取這樣的解釋。

 

法院認為,解釋契約時,不能只拘泥於單一句文字,而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交易習慣、立約當時情形及契約目的。

不動產買賣契約尤其如此,因為一份買賣契約通常同時涉及簽約款、用印款、完稅款、尾款、貸款、抵押權設定、產權移轉、交屋等多個流程。如果只抓其中一句「過戶後七日內付款」,而不看其他條款,就可能扭曲整份契約的安排。

 

三、買押不連件,不代表賣方無條件先過戶

在該案中,契約除了寫有「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七日內支付尾款」外,也另有條款約定:買方如需貸款,應於完稅前完成對保及開戶;如果貸款不足支付尾款,不足部分應於完稅款前以現金一次補足;如果買方因貸款條件不符而未能核貸,應於完稅款前以現金或銀行本票一次付清尾款;如果買方無需貸款,也應於完稅前以現金或銀行本票一次付清尾款。

更重要的是,契約特別約定雖然寫著「雙方同意本約土地建物產權移轉得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之」,但後面也明白接著寫:

「惟買方至遲於98125日前付清全部價款。」

因此,法院認為,整份契約並不是單純約定賣方無條件先過戶、買方事後再付款。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只有在買方貸款徵信無問題、取得銀行同意核貸、尾款來源能夠確定,且交易流程足以保障賣方價金取得的前提下,才可能配合辦理產權移轉先於抵押權設定的流程。

換句話說,本案雖然涉及「買押不連件」的文字,但法院並沒有把它解釋成買方可以不先確保尾款來源,就要求賣方先過戶。

 

這正是本案最重要的地方:

買押不連件,是程序安排的彈性,不是讓賣方承擔無保障過戶風險的保證書。

 

四、「得先辦理」不等於「一定要先辦理」

尤其本案使用的是「得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而不是「應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

所謂「得」,通常只是允許或可以;「應」才比較接近義務或必須。

除非契約明確約定賣方必須無條件先過戶,否則不能僅憑「產權移轉得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這樣的文字,就認定賣方負有先移轉所有權的義務。

這也是不動產契約最容易發生爭議的地方:當事人以為自己看懂了契約,但法院看的不是單一句話,而是整份契約背後的交易安排。

 

五、買方貸款沒有核准,賣方可以解除契約嗎?

最後,法院認定買方一直未能取得銀行核貸,也沒有依約用其他方式付清尾款,而契約中特別約定買方至遲應於特定日期前付清全部價款。賣方催告後,買方仍未付清尾款,因此法院認為賣方解除契約有理由。

不過,賣方解除契約有理由,不代表賣方可以把已收的款項全部留下來。契約解除後,雙方原則上負有回復原狀義務,賣方既然已經收受買方支付的款項,就應該返還。

因此,法院最後仍命賣方返還買方已支付的款項及法定利息,但沒有准許買方要求加倍返還或更高額賠償。

 

六、這則判決給買方與賣方的提醒

這則判決提醒我們,如果雙方要採取買押不連件,也就是產權移轉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更應該把條件寫清楚,包括買方貸款是否已經核准、尾款來源是否確定、權狀由誰保管、是否使用履約保證、如果貸款未核准,買方是否仍須以現金補足,以及賣方何時才有義務移轉所有權。

 

否則,日後發生爭議時,法院不會只看某一句「產權移轉得先於抵押權設定辦理」,而會通觀契約全文、交易習慣、貸款流程與雙方真正意思,判斷賣方是否真的負有先過戶義務。

 

買押不連件不是不能做,但不能只寫一句「得先辦理」就以為風險消失;不動產交易真正重要的,是不要讓契約變成法律版地面師,而要把貸款、過戶、抵押權設定與尾款撥付的順序寫清楚,把風險鎖起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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