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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刑事案件

公公奪走媳婦命,4歲女兒的親權一定歸爸爸?別讓孩子留在傷心地!-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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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的家庭悲劇震驚全台,據新聞報導,住在中和的公公和媳婦,雙方長期因生活習慣、金錢觀念以及孫女的教養方式常起爭執;案發當天,媳婦準備接回女兒時,公公竟在失控下持刀狠下手奪走媳婦的生命,造成無可挽回的結果,而年僅4歲的女兒再也看不到媽媽了…(新聞連結)。
 
令人心疼的是這麼小就失去了媽媽的小女孩,她的未來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家庭狀況?她必須回到爸爸身邊由爸爸照顧嗎?
如果一般人碰到新聞媒體所描述的事實,我們一般人想要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法律是如何規定?在實務上可以怎麼做?
這5個重點告訴大家:
 
1. 法律預設爸爸取得親權(監護權)
未成年子女的媽媽過世時,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生母已經無法行使親權,親權自然由存活的生父(爸爸)單獨行使與負擔(民法1089條)。縱使相關親戚朋友覺得生父(爸爸)不適任,除非透過法律程序改定親權(監護人),爸爸仍能依法行使親權。
 
2. 女方家人可以主張改定親權,讓未成年子女有合宜的監護人
如果爸爸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爸爸對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傷害等等的事情,女方家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讓法院不讓爸爸行使親權,改由其他適合的家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民法1055-1057條)
但如果生父(爸爸)並沒有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只是「沒有那麼好的父親」,法院也不會隨意改定親權。
家事法庭在審理改定親權時,會綜合所有狀況,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如果爸爸不照顧扶養小孩,且小孩繼續活在媽媽死亡的地點,恐怕會對子女心裡產生不利影響,外祖父母又有意願與能力擔任監護人,就有可能改由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
 
3. 外祖父母可以聲請「暫時停止親權」
當生父母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濫用親權,甚至將孩子置於充滿創傷與危險的環境中時,祖父母輩是有權利站出來聲請改定生父母親權的,並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85條)。
女方家人如果認為未成年人如果現在繼續由爸爸照顧,小孩繼續生活在原來地方並不適宜,外祖父母可以同步進行聲請改定親權以及「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官在裁判前,先裁定將孩子交由外祖父母照顧,第一時間帶孩子離開傷心地。
 
4. 未成年子女繼承媽媽的遺產,需要「特別代理人」保障繼承的權利
媽媽過世後,遺產依法由「配偶(爸爸)」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兒)」共同繼承,各取得1/2的應繼分。
 
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爸爸,可不可以任意使用女兒繼承到的1/2遺產,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來「分割遺產」,把絕大部分的遺產放到自己名下?
其實,在遺產繼承上,對於同為繼承人的父母子女之間,彼此在分割遺產這件事上,存在利益衝突,法律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在遺產分割事件裡必須要有特別代理人來代表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並不能由父母直接代理。
換句話說,爸爸雖然擔任親權人,但是不能代表女兒跟自己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要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來代理未成年的女兒,此時,女方家人可以要求擔任特別代理人。
 
5. 我們無法預測生命的長度,但我們能給所愛的人一份愛的法律保障
沒有人能預料如此極端的意外,但無論何種意外(車禍、疾病、水災…)發生,我們走到人生最終站,我們所珍愛的人,能不能擁有「愛的法律保障」?
我們可以透過預立遺囑,分配多一點財產給未成年子女、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保護未成年子女、指定合宜的監護人…等,讓所愛的人可以有專屬的法律保障,就算沒有發生任何意外,我們的心,也因為預立遺囑的過程,更加有勇氣與平安。
 
家人的平安在我們自己的手中。
—蘇家宏律師🙏🏻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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