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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刑事案件

我喝醉坐在車上吹冷氣,算酒駕犯法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炎炎夏日,氣溫炎熱,阿明開車去參加婚禮,結果被朋友拱著喝了幾瓶紅酒,散會後,阿明知道喝了酒不能開車,所以他就叫了代駕,但在等待代駕的時候,因為真的太熱了,阿明就發動了車子坐在車上吹冷氣,結果就被路過的警察以酒醉駕駛罪移送法辦,阿明這樣的行為真的有犯法嗎?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我們大家都熟知的防酒駕標語,而從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喝酒後開車而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是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檢驗出來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是會違反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的危險駕駛罪,但本案中阿明只是喝酒之後在車子上吹冷氣等代駕而已,並沒有要開車的意思,這樣會違反刑法第185-3條第1項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刑事判決中「其條文中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的這段文字我們可以知道,刑法第185-3條危險駕駛罪所描述的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要有移動動力交通工具的意思並在其控制下移動動力交通工具,如果沒有移動動力交通工具的意思、也沒有移動動力交通工具的話,是不在本罪處罰範圍內的。

 

本件中,雖然阿明有喝酒,但他發動車子坐在駕駛座只是因為天氣太熱了而在等代駕的時候吹吹冷氣,除了沒有移動車子,也沒有要移動車子的意思,這樣並沒有所謂的駕駛行為,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是不會成立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的酒駕行為,所以,若是警察以酒醉駕駛罪將阿明移送法辦,應該會以不起訴處分收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