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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刑事案件

對別人潑水,也會成立公然侮辱?-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明有一天到幼兒園要接小孩的時候,和另名家長小華起了爭執,雙方年輕氣盛,誰也不讓誰,引起很多人圍觀,小明氣不過就拿剛剛在喝的水潑了小華一身,當天不歡而散,之後小明卻收到地檢署妨害名譽的開庭通知,小明這樣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2項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而公然侮辱罪有公然和侮辱兩個構成要件,其中公然指的是對於地點的描述,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形,至於侮辱則是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我們對於侮辱的概念最直接的想法是直接謾罵、嘲笑對方的行為,但今天遇到糾紛的小明是拿水潑小華,這樣也算是一種侮辱行為嗎?

 

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中「衡諸被告與張○○、呂○○2人起口角爭執後,情緒激動而對張○○、呂○○2人潑水之行為,應屬輕蔑、使人難堪之舉動,而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足使張○○、呂○○2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更使不特定之見聞被告所為前述舉動之人,足認侵害感情名譽。」的這段文字我們可以知道,即便沒有像是比中指或是罵對方髒話的行為,如果在跟別人起口角後潑對方水,被認為是輕蔑、使人難堪之舉動,也會被法官認定是屬於侮辱人的行為之一。

 

本件中,雖然小明並沒有對小華比中指或罵小華髒話,但在和小華起口角爭執後,因情緒激動而對小華潑水,很顯然會讓小華感到難堪,也會讓小華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且使不特定之人見聞,是足認侵害小華感情名譽之行為,而且是屬於以「強暴」的行為觸犯公然侮辱罪,法律有加重處刑的規定。

 

因此,小明潑小華水的行為是會觸犯強暴侮辱罪的,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下次和人起爭執時還是要先冷靜下來,心平氣和理性地和對方溝通、解開誤會,才是上上之策!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