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究竟事實真相孰是孰非?-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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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
在關於誹謗罪的相關新聞中,只要司法機關下了一個決定(不論是判決還是處分),底下網友們的留言不外乎是「法院認證」,意思即為法院已判斷當事人所爭議事實之真偽。
以去年宜蘭縣長選舉為例,當時宜蘭縣長候選人江聰淵在選舉期間,不滿時任宜蘭縣長並競選連任的林姿妙陣營稱其「盜採砂石、論文抄襲、賤賣市產」等事,向檢察署提起了加重誹謗罪的告訴,然於今年三月檢察官作出了不起訴之處分。新聞一出,網友底下紛紛不外乎「江聰淵法院認證的盜採砂石、論文抄襲、賤賣市產」等留言(姑不論案件尚未經過法院實質審理,應為「檢察官」認證),就上開三者事實而言,檢察官真的「認證」了他們的真實性了嗎?
要回答上述問題,必須回到刑法上關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關於何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就實務見解而言,並非需要證明到言論真的有發生過的程度,而是依照所提的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認為確信其為真實即可。例如本案的盜採砂石案、論文抄襲案,林姿妙陣營的根據為法院的判決書及論文抄襲之AI比對軟體數據。就AI比對的結果,其實無法說明江聰淵是否「真的有抄襲論文」,僅可說明此言論有所憑而已。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便言論已經證明到是百分之百確信的程度,還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另外就賤賣市產的部分,林姿妙的陣營亦提出兩條新聞報導作為證據,此部分除涉及上述判斷標準外,亦涉及刑法第311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何謂可受公評之事?又何謂適當之評論?
依實務見解的意思為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而「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
根據上述的實務見解,就江聰淵是否賤賣市產而言,根本無法判斷其是否真有這回事,反而僅能說明林姿妙陣營之言論有所根據。且本案涉及的是縣長的選舉,公共事務的參與,其個人行為操守難免被大眾所檢視,故既非涉及私德,又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故下次遇到類似的新聞,在留言「法院認證」之前,不妨思考一下案例的事實究竟涉及了上述哪些要件。畢竟誹謗罪並不是在處罰言論的真實與否,而是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保障間畫立一條界線而已。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