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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刑事案件

小心別惹上大「麻」煩-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據媒體報導,新北市刑大接獲線報,前往中和、新莊查緝毒品案件,查獲10名犯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吸食器等證物,更發現有知名網紅涉案,引發廣泛的公眾討論。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在臺灣施用、持有大麻均屬於違法行為,如經檢警查獲,將會負擔相當的刑事責任、被處以觀察勒戒。雖然國際上有部分國家將大麻除罪化,但是如果將大麻攜回臺灣,將違反同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最重恐被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在大麻合法化的國家,於當地施用大麻,是否會違反臺灣法律呢?依照我國刑法第5條第8款「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在合法化的國家當地施用大麻,並不會違反臺灣法律。

 

雖然,國際上有國家將醫療、娛樂用大麻除罪化,但大麻在臺灣仍屬於第二級毒品,在臺灣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更不能製造、運輸、販賣,若有違反將負擔相當的刑事責任,千萬不可不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