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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刑事案件

未經同意「借用」他人廁所,會違反刑法嗎?從實務見解淺談侵入住居罪的「無故」要件-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近期,有一名新北市的林姓男子,因為罹患急性腸胃炎,肚子痛急須上廁所,卻因為租屋處只有兩間廁所,其中一間公共空間的廁所剛好有他人使用,情急且未經室友的同意之下,進入室友套房中的廁所「借用」,事後卻被該名室友提告違反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是以「無故」作為要件,意思是除了有侵入住居的行為外,還要是「無正當理由」,才會構成本罪。而法院實務上認定的「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即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未背離於公序良俗,必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例如,在過去刑法通姦罪尚未除罪化時,實務見解即有認為,行為人帶領徵信社進入他人房間蒐證抓姦的行為,這種調查與搜索應該由具有國家公權力的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因此私人擅自闖入並不是正當理由。

 

回到本案,法院審理時,認為日常生活中的每個人應該都有肚子痛,必須找地方蹲廁所的經驗,這種需求往往突如其來,無法控制,因此要求被告在「公廁」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必須忍受肚子痛繼續等待,不可以進入室友套房使用廁所,是一件強人所難的事情,畢竟這麼近的地方就存在另一間廁所,卻不能使用,對於肚子痛的被告來說,根本欠缺期待可能性。

 

因此,本案的林男並未違背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法院也強調,要是本案不能算是「正當理由」的話(也就是認定林男成立犯罪),其實法院便是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是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可是這樣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一種「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法院基於上述理由,認為林男進入室友廁所的行為並非「無正當理由」,判決林男無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參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