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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刑事案件

不告訴你,是詐欺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明在爺爺過世後發現爺爺有一台保時捷,但這台車之前曾經出過嚴重的車禍,也有泡水過,但小明想說都已經維修好了,開起來也沒有問題,所以就問小華說要不要買這輛車,小華看外表也覺得看起來很新,以為不是事故車或泡水車,所以就用二手車的市價行情跟小明買了,小明也沒有特別跟小華說保時捷曾經出過車禍跟泡過水,這樣小明會成立刑法裡面的詐欺罪嗎?

 

依照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以知道,詐欺罪要行為人有施用詐術,讓對方因此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害才會成立。

 

本案中小明並沒有故意跟小華保證說保時捷是沒有出過車禍跟泡過水,是小華自己看保時捷外表覺得很新,認為保時捷應該沒有出過車禍跟泡過水,如果按照法條的表面字義解釋,似乎小明並沒有積極施用詐術的行為,而不會因此成立詐欺罪,但真的是這樣嗎?實務上有不同意見,認為施用詐術不限於積極地欺罔行為,應該包含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之義務而故意隱瞞不告知的消極不作為在內。

 

依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所謂施用詐術,不限於積極地以虛偽言詞、舉動而為之欺罔行為,於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之義務而故意隱瞞不告知者,或行為人所為之言詞舉動在社會通念上可認為具有詐術之含意者,亦屬詐術之施用。」可以得知,刑法詐欺罪的施用詐術行為,不一定是要積極地說話去騙,即使只是故意隱瞞不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的行為,也是會成立詐欺罪。

 

本案中,車輛曾經出過嚴重車禍以及泡過水,也就是俗稱的事故車及泡水車,在一般買賣車輛的時候,買車的人都會非常在意,會因為車輛是事故車或泡水車而影響購買的意願,或是購買的價格,屬於交易買賣車輛時的重要事項,小明應該有告知小華的義務,但小明卻故意隱瞞保時捷是事故車及泡水車的事情,並直接用二手車市價行情賣給小華,這樣的隱瞞行為還是會被認為是施用詐術的詐欺行為,而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