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聲嗆太兇,可能會成立恐嚇罪!?-施宥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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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
「你以後出門就小心一點」、「你信不信我找人處理你」這些話,有時候一般民眾在路上發生行車糾紛、或是跟他人吵架時,總會脫口而出,但這些嗆聲的話其實有可能會構成恐嚇罪,稍一不慎就讓自己吃上官司喔!
依照刑法第305條的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使用會造成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以及財產損害的惡害通知,讓被害人明確收到恐嚇內容,而且也造成了被害人心生恐懼,那這樣的一個惡害通知,不論是一句話、一封信、一段錄音都可能構成恐嚇罪。
深入探究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其中恐嚇的內容必須是要限定在對於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以及財產上損害的惡害通知,舉例而言,像是直接表明「小心我要讓你死得很難看」(對於生命損害的惡害通知)、「我要把你的裸照PO上爆料公社,讓你身敗名裂」(對於名譽損害的惡害通知)等內容。然而,如果是告訴對方「我會去報警」、「我一定會去告你」、「你來生一定是一隻豬」、「詛咒你生小孩沒屁股」等,這樣的內容就不構成恐嚇行為,因為不屬於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以及財產上損害的惡害通知。
此外,也要讓被害人「直接」的收到恐嚇的惡害通知,像是當面嗆聲、留下紙條等等方式,如果是自己在家發洩大吼大叫,被害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會構成恐嚇罪。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必須是要恐嚇的惡害通知,確實讓被害人感受到害怕、擔心,心生恐懼恐嚇的事實將會發生,如何判斷會從被害人客觀反應來做認定,如果被害人當下其實是打哈哈帶過,甚至是反嗆回去,在客觀上就沒有心生恐懼,就不會構成恐嚇罪。
在情緒一時氣憤下,很容易脫口而出一些嗆聲的話,不管是為了虛張聲勢,還是過於激動、衝動而起,這樣的話語其實都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千萬不要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或是單純以為開開玩笑,就讓自己惹上官司,損人又不利己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