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同意傳裸照,我也有錯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大華是個大學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因緣際會下接觸到了交友軟體,並在上面認識了年僅17歲的妮妮,兩人聊天特別的投緣,妮妮一開始原本只是想要單純聊聊天,但在大華不斷地稱讚、要求及慫恿下便同意並拍攝了裸體的照片及影片傳給大華觀看,沒想到妮妮的爸爸知道後大發雷霆,並到警局控告大華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大華真的有違法嗎?
妮妮年僅17歲,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的規定屬於少年,而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的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可以知道,如果引誘少年自行拍攝裸照是會有刑事責任的,但妮妮是自願拍攝裸照並傳給大華的,這樣大華也有罪嗎?
從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促成拍攝、製造之行為而言,無論是兒童、少年之合意或非合意拍攝、製造行為,均予處罰,只是法定刑輕重不同而已,係以立法明文方式揭櫫不容許兒童、少年放棄或處分其身心健全發展之基本人權,俾免因任何非法之性活動而遭致性剝削之旨。」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就促成自行拍攝裸照的行為而言,即便兒童或少年同意且自己拍攝,還是會在在本罪處罰的範圍內。
本件中,妮妮一開始並沒有想拍攝裸照傳給大華的意思,但在大華不斷地稱讚、要求、慫恿及鼓勵下,才決定要拍照裸照傳給大華觀看,所以大華的行為會被認為確實成立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行為,而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而設立,所以即便妮妮是自願拍攝裸照並傳給大華觀賞,大華也還是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而面臨到刑事責任,所以在網路交友上真的要謹慎小心,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