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該怎麼做?-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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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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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日前開車不慎與機車騎士發生擦撞,對方倒地受有輕微擦傷,褲子破損、機車則留下倒地後的刮痕,小陳願意負擔對方的醫藥費及財物損失,雙方達成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小陳依約定賠償對方,沒料到過了不久小陳竟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才知道對方又提起刑事告訴。
究竟在車禍和解時應該如何保護自己,避免賠償後又遭對方提告?
車禍發生後,受傷的一方可以向行為人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及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求償精神上及財物上之損失。
而此類案件於提起刑事告訴後,檢察官多會先行移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是在雙方還未進到法院爭訟時,由當事人私下自行和解,或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雙方若針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後,通常會在和解書中,約定雙方除賠償金額外之其餘請求均拋棄及放棄刑事追訴。
在民法上,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雙方因和解成立並拋棄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得再行請求。
然而,應注意的是,就刑事部分因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拋棄告訴權的規定。
縱使告訴人有捨棄告訴的表示也是無效的,就如同本案中小陳的情況,在和解後仍可能遭到對方提起刑事告訴。
所以,較為保險的作法是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因為該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另外,在簽訂調解筆錄的時候,一併要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或是要求對方先寫好撤回刑事告訴狀,並授權另一方得自行向地檢署遞狀,或是在程序上提起刑事告訴並且同時撤回告訴,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即可阻止日後再被提起刑事告訴之情況發生。
另外,常被忽略的情形是,有告訴權的人除了受害者外,還有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所以若是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或是已經結婚的情況下,最好也要讓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配偶表示不會提刑事告訴或是一併表示撤回刑事告訴,以避免在與受害者和解後,又遭其他有獨立告訴權的親人提告。
本例中,小陳與機車騎士私下和解,沒有經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才會又遭機車騎士提告刑事過失傷害,所以,小陳在地檢署應訊時,一定要將自己與機車騎士私下達成和解的情況告知檢察官,才能讓檢察官作出最有利於小陳的安排與處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