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緩刑會不會有前科?-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走上地檢署、法院都是一般人最為卻步、避之唯恐不及的事情,但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在漫長的人生當中,我們總會犯錯,有時候因為車禍糾紛、一時衝動與人發生爭執,往往可能因此鬧上法院,如果一時沒有處理好,可能就會收到一個不利的判決。在這個情況下,大家最想問的就是「緩起訴」、「緩刑」是什麼?我會不會因此有前科?
「緩起訴」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規定,在被告涉犯輕罪,檢察官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犯罪情狀後,認為暫緩起訴較為適當,檢察官可以定一段時間(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暫時不起訴被告,如果緩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被告也不會因同一事件再被起訴。
「緩刑」則是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在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後,而受到法院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法官考慮後(例如被告是初犯的情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會宣告緩刑。在緩刑的期間(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內,如果沒有撤銷緩刑的事由發生,緩刑期滿,法院判決所為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
由上面的介紹可以知道,緩起訴是直接的不被起訴,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也不會再執行刑罰,所以被處以緩起訴、緩刑未被撤銷,原則上是不會有前科產生,可以依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聲請到記載無刑事案件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經常被使用於某些國家或地區旅遊、移民、留學、工作等之場合。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獲得緩起訴、緩刑,在司法機關的記載當中,仍然會有不公開的前案記錄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