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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刑事案件

詐騙車手要負的法律責任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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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

大學指考後的夏天,小乖無聊在家打電動,接到了國中死黨阿宏的電話,說要介紹小乖一個輕鬆好賺的打工機會,工作內容只要幫老闆跟客戶收錢,每次跑腿可以賺個1、2千,像他自己有時候一天可以賺到5千以上。但老闆要求一定要找信得過的人,所以這麼好康的機會他馬上就想到小乖,好兄弟就是要有福同享!小乖聽的心動,二話不說就答應了,小乖順利的完成了兩次任務也領到了獎金3千元,心想一定要好好請阿宏吃頓大餐,感謝他介紹這個好康工作,沒想到在小乖第三次跟客戶收到錢的時候,路邊突然出現幾個彪形大漢把小乖依詐騙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小乖驚魂未定只能在警局打電話,卻找不到阿宏,只能求媽媽趕快來救他……

小乖聽信好友阿宏的提議,去應徵一份簡單的工作,這份工作只是去拿錢而已,沒有說謊話騙別人,怎麼會犯法呢?顯然是詐騙集團除了用話術到處騙錢,還利用貪圖工作輕鬆、賺錢容易的年輕人去幫忙「收錢」,小乖就是這樣被詐騙集團所利用,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而被抓到警察局,但背後的詐騙首腦卻逃之夭夭。

 

詐欺騙集團的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最熟知的就是利用電話,謊稱自己是警察、檢察官、調查局等等的身份,告訴被害者要配合,不然就會遭受到財產被凍結或被起訴,被害者如果心急上當,詐騙集團就在電話中指導,讓被害者把自己帳戶裡的錢,通通轉帳到詐騙集團所提供的人頭帳戶裡面,或是把錢交給詐騙集團所指定的人,等到被害人發現被騙,想要止付時,詐騙集團早就把錢領走了。

 

這樣的詐騙行為是許多人分工的結果,所以才會叫他們詐騙「集團」,其中有人負責打電話騙人,有人提供帳號讓被害者把款項匯進去,還有人負責把錢領出來,或是直接取得被害人的錢,在刑法上,只要明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不對,卻又參與犯罪行為,看參與犯罪的程度,會被認定成「正犯」或是「共犯」(幫助他人犯罪的「幫助犯」),所以不是只有打電話騙人的人有犯詐欺罪,提供帳戶、密碼、領錢給詐騙集團的人,也算是幫助這些詐騙集團能夠取得被害人的錢,也因為這些人頭帳戶以及幫助領錢的「車手」,警察要抓到真正詐騙集團的主謀就更加困難了,因此多數會被法院認定提供帳戶及幫助領錢的人也觸犯了詐欺罪。像小乖這樣協助犯罪集團領錢,依照一般經驗來看,領錢的狀況並非尋常的收取貨款、借款,就有可能是替人拿取犯罪所得,通常會被認為是詐騙集團的一員,除非他能夠證明在領款的過程符合常理,沒有任何蹊蹺之處,才有可能被判無罪。

 

刑法規定滿18歲就要負起完全刑事責任,而民法規定滿20歲才是成年,假設小乖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雖然他只拿到3千元的打工錢,但未來小乖除了要面臨刑事責任之外,小乖及小乖的父母也要負起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實在是得不償失。

 

總之,只要跟犯罪沾上邊,總是少不了經過司法單位的調查程序,就算最後判無罪,小乖的花樣年華也會因而失色,所以在找工作時,千萬不要只被「工作輕鬆」、「邊賺邊玩」的話術所吸引,「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還要注意所做的工作是不是有觸法的可能,才能夠讓生活過得更安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