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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刑事案件

在網路上公開女友的私密照或罵人,會不會被告?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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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

阿星與綺夢本來是一對情侶,多年前因為綺夢劈腿而分手。因為彼此之間還有財務欠款的問題糾葛不清,阿星心中忿忿不平,綺夢也不是省油的燈,雙方就在臉書上、群組裡隔空交火、互揭瘡疤。阿星甚至還威脅綺夢要公開她的私密照,給她一個教訓………

 

「愛你入心」變成「恨你入骨」,這樣的情節不一定發生在情侶間,也常聽到10幾年交情的好麻吉因為細故翻臉,或者是不認識的網友因為立場不同,就在網路上激烈筆戰、互相叫囂,網路的謾罵有時比面對面的吵架還要火力十足。我們今天就藉著阿星與綺夢這對佳偶變成「怨偶」的例子,來討論有關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一些法律問題吧!

 

將女友(或男友)的私密照片公開有沒有違法?

 

因為分手或討厭對方,就想要用散布對方的私密照作為報復手段,這是不可取的。阿星如果真的將綺夢的私密照放在網路上公開,這樣的行為須負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士林地院101年訴字第973號&註1)、以及刑法加重誹謗罪(高雄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字第3739號判決&註2)等責任,另外如果所謂的私密照片符合刑法「猥褻」的定義(即: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而言,例如裸照、女性胸部或生殖器等等,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11號判決&註3),則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有人在網路上侮辱我,我可不可以也編一個故事反擊他?

 

如果阿星在網路上罵綺夢,比如罵她:水性楊花、賤女人…等等難聽的話,綺夢可不可以也編一個故事去反擊阿星呢?綺夢這樣做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的風險喔(註4)。綺夢如果要主張她的反擊屬於正當防衛,就必須要有防衛情狀(現在面臨到不法侵害)、防衛行為與防衛意思。首先就防衛情狀而言,若對方是在網站上留言,而當你看到這則攻擊你的留言時,他妨害你名譽的行為已經結束,這時候已經不是現在不法侵害了,在法院的實務判斷上,難以主張正當防衛(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註5),即便是對方正在進行言論攻擊的當下,你用同樣的方式反擊,這樣的防衛行為也難以被認為具備有效的必要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判例)。因此如果遇到別人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言論攻擊,還是要先蒐證,選擇提告的方式來捍衛自己名譽,才是上策。

 

多年前發文罵人,到現在也沒有被告,應該過了法律追溯期了吧?

 

公然侮辱及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即要有被害者的告訴,才會追究被告的罪,也就是不告不理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註6),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限需在「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告。舉例來說:阿星如果在二、三年前發文罵綺夢是否就一定不會被告?其實未必,只要綺夢能提出證明,她是後來才知道有這篇阿星罵她的貼文,從她知道這則貼文起到告訴期間並未超過6個月,那麼綺夢仍可以依法對阿星提出告訴。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提醒大家在網路上的發言不要為了逞一時之氣,留下了傷害別人也傷害了自己的軌跡,放下情緒、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才是處理問題的真智慧喔!

 

※參考法條:

註1: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註2: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註3: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註4: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註5: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註6: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