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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刑事案件

沒有查證,就轉貼別人傳來的圖文或影片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刑事案件

現在利用電腦或手機傳遞資訊非常方便,常常看到有趣的或想要跟朋友分享的圖文、影片,只要按下一個傳送鍵就出去了,而且還可以同時發給很多人。但是也就是因為這樣的便利性,資訊得以快速傳播,一般大眾也多忽略掉「查證」這一步,那麼如果轉貼、轉分享別人傳來的圖文或影片,我們會不會因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有關這個問題,可以視查證義務的高低來決定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的可能。法院實務判決曾有以轉貼的圖文性質、轉貼者的影響力大小、轉貼者的動機以及傳播方式來決定轉貼者的查證義務,如果只是茶餘飯後的閒聊,查證義務較低;但若是利用記者會、網路等傳播方式,由於散布力較為強大,法院就會要求在轉貼前就應該要善意篩選,也就是說須負有較高的查證義務,否則沒有經過查證就任意轉貼有害特定人名譽的圖文,仍有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的可能(台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318號判決)。   

 

另外,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要旨,名譽權之侵害,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斷與刑法之誹謗罪判斷並不相同,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論故意或過失都可以構成侵權行為,就算是所述的事實是轉述他人的陳述,如果明知道他人轉述的事實是虛偽或未經查證的,我們又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這樣可能就會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名譽,仍應該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在這個資訊傳遞快速的時代,要按下分享傳送鍵之前,還是要多一分謹慎查證,才能避免捲入麻煩的漩渦之中喔!

 

註: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