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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公司經營者可以不經股東同意,自己找金主入股增資嗎?

  • 公司商務

小明與小華等四個朋友集資開設A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經營夾娃娃機事業,約定每人出資100萬元,各取得10萬股,佔25%股份,公司只選一名董事長,由小華擔任公司負責經營,沒有其他董事職位,其他三人不干涉公司經營,也不在公司內任職,只單純當股東。近期娃娃機熱潮退燒,小明打算跟小華及其他股東討論結束公司獲利了結,查詢之下,卻發現公司登記的股東多了張三及李四兩個人,這兩人各持有20萬股,公司總計發行80萬股,小明等三人的股份各被稀釋到12.5%。

小明趕緊去找小華詢問發生什麼事,小華聲稱當初公司擴展需要資金,因此小華另外找金主增資400萬元,自然要再多發40萬股給增資的股東。小華的說法合理嗎?


首先要討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牽涉到發行新股是否要變更章程記載,如果需要,則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以本案例來說,若是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始記載「資本額400萬元,股份40萬股,全額發行」,則小華要再增資時,章程上資本額、股份數就要配合修改,此時必須要召開股東會,由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出席,出席股份總數過半同意,修改章程後才能發行新股;反之,若是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1000萬元,授權董事長發行」,因增資後資本額800萬元小於章程記載資本額1000萬元,就不用修改章程,所以小華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自己決定要發行股份增資。

 

如果是後者,小明等3名股東權佔比被稀釋,難道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嗎?當然不是。依照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須保留部分新股由公司員工承購,其餘部分必須通知原有股東依照原持股比例認購,如股東超過通知期限不認購,才能讓其他人認購。例中小華違反此項規定,導致小明等股東權益被稀釋,小明等三人可對小華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注意的是,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雖然沒有通知原有股東認股,但新股東取得的股份不會因此無效,所以例中張三、李四仍然有效取得A公司的股份。

 

與他人共同出資經營事業,無論是章程、契約都影響未來的權益甚鉅,但一般民眾常常忽略其中細節,而衍生許多爭議。尤其是公司章程,許多公司在成立之初為了便利,常委託記帳士或會計師依照主管機關範本登記,忽略自身需求。建議在公司登記設立前,先整理所有股東的共識,再尋求專業意見訂定一份兼顧各方利益的章程,除預防爭議,也能創造共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