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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員工未成年,雇用限制多

  • 公司商務

暑假打工旺季,許多在學的學生都未滿20歲,要雇用這些未成年的員工,雇主要注意那些事項,才不會不慎違法?

首先,要注意的是勞基法規定雇主不能雇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除非該人已經國中畢業,或者雇主向勞工局申請並通過童工僱用審查。即使通過審查,未滿16歲的童工也有嚴格的工作時間限制,如:不能加班,也不能在夜間工作。此外,對於未滿18歲之人,勞基法第44條有特別限制雇主不能要求他們從事危險或有害的工作。違反上述這些規定的話,將會有刑事責任及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懲罰,不可不慎。

 

而且,雇用未滿18歲之人,勞基法也特別要求雇主必須置備年齡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同意書,當勞動局進行檢查時,雇主必須能提出這些文件供檢查人員查閱,否則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到30萬元的罰鍰。

 

另外要留意的是,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完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如果未滿20歲則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勞雇契約也要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會有效,所以建議只要員工未滿20歲,都要準備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書面文件,請他的父母或監護人簽署,以免將來衍生爭議。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77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9 條第2項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