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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刑事案件

認識跟蹤騷擾防制法-施宥宏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小美是個在網路上略有名氣的直播主、網紅,追蹤者、粉絲眾多,在路上也常常被認出來,但是有些瘋狂粉絲、追求者會用各種方式來獲取小美的出沒地點、用IP紀錄來搜尋住家位置,更是有人會每日盯梢在小美家的樓下,讓小美不勝其擾也心生恐懼,但這些追求者又沒有其他的積極舉動,在法律上小美到底能用什麼方法來遏止這些舉動呢?

 

現今社會對於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的保障日漸完善,但總是有人會為了追求自己的理想對象,而使用諸多不恰當的行為,例如跟蹤、尾隨被害人行蹤、以各種方式傳送訊息或是不斷的搭訕、貶低言語使被害人感到恐懼、不適,甚至是有許多起案例是在騷擾行為無果後,以更加激進、使被害人直接受到身體傷害的行為,為了在最一開始的騷擾行為就能夠防微杜漸,所以立法制定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在民國111年的6月1日起開始施行。

 

在原先的法律規範下,一般受到騷擾通常只有性騷擾防制法可以來對加害者做出處分,對於這種未施以身體接觸的騷擾行為,也只有罰款的規定,對於加害者來說根本毫無威懾力,而且還要經過調查程序的冗長,對於被害者來說一再的回憶這些痛苦經歷也是很大的折磨。

 

所以,近期開始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主要就是針對「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被害者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歧視貶抑』等行為,使被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狀況,被害者在以上情形發生之後,可以立即到警局報案,獲報後警察會同時的進行犯罪調查,並給予加害人即時的書面告誡,若有再犯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個人安全。而加害者的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犯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而違反了上述的保護令,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追求愛情、追求理想對象上,不論男、女,人人平等,但也應該尊重彼此意願、隱私安全,一旦過度積極、影響他人的行為在現在都有可能成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處罰對象,要告訴各位積極追求對象、愛情的追求者們,好好增進自己、增加自己的吸引力才是追求他人最有效的方法;另外,也要告訴備受這些追求行為困擾的受害者們,現在已經有法律可以保護各位的身體、隱私安全,記得在感到不舒服、恐懼的時候,勇敢地向檢警提出告訴,讓自己不再孤立無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