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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刑事案件

何謂簡易判決處刑?-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簡易判決處刑是指第一審法院對於現存事證明確,或是被告在偵查中承認犯罪事實之自白,認為犯罪明確得以認定,法院得經檢察官的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或是檢察官依照通常程序起訴後,法院得逕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的特色在於,雖然法官仍會下判決,然而整個審理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不同,相對較為「簡便」,故名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在實務操作上,通常不會經過言詞辯論即為判決,也就是原則上不會開庭,直接依照卷內資料為簡易判決,被告很快就能收到判決書,且判決書記載之內容也會簡化,對於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可直接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以求訴訟經濟、疏減訟源。

 

另外,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科刑只能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因此只有案件所涉犯罪的法律效果輕微才能適用簡易判決處刑,因為依照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被告通常可以不用坐牢,因此,在案件有被害人之情況下,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聲請之前,可以徵詢被害人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同時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因為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通常只有書面審理,所以,當被告收到簡易判決處刑聲請(即起訴書)之後,不久就會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即判決書),因此如果對於案情有利事證或足以影響科刑之證據,需要給法官審酌時,一定要抓緊時間儘速陳報給法院,或直接請求法官開庭審理,以免錯失良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