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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之歸屬-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公司商務
  • 智慧財產權

小翔是生醫公司的研發人員,因COVID-19疫情延燒,小翔一直埋首投入治療COVID-19的藥物研發,近期剛研發出一款新藥,可以減緩症狀,小翔於是向公司提出申請專利的想法,但公司卻回覆,小翔無權申請專利,所以小翔趕緊問律師,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判斷專利權應歸屬何人,可以區分為發明人與公司是否有僱傭關係,若有僱傭關係,且發明人是在「職務上」完成的發明,亦即發明人是在自己的工作職務範圍內完成發明,雇主將可取得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但雇主必須支付發明人適當的報酬,且發明人仍享有姓名表示權,未來核准專利後,專利公報上將記載發明人的姓名,除非發明人與雇主有在契約中另外約定由發明人取得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

 

另外,若發明人的發明是「非職務上」發明,發明人可享有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但發明人若是利用雇主資源或經驗完成發明,雇主在支付合理報酬後,則有實施發明的權利。

 

相反地,若發明人與公司間不具有僱傭關係,單純是公司出錢聘請發明人研發,必須先看雙方契約是否有約定,將來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歸屬,若未約定,依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將歸屬發明人,但出資的公司享有實施專利的權利。

 

本例中,因小翔是公司僱用的研發人員,研發新藥為小翔的工作內容,研發出的新藥為「職務上發明」,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確實屬於公司,除非小翔與公司的契約有約定,小翔職務上發明的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屬於小翔。但儘管專利權歸屬於公司,小翔仍可主張享有「姓名表示權」「合理報酬」,公司必須附註真實發明人是小翔,讓大眾知道新藥是小翔研發的成果,並支付合理報酬給小翔,保障小翔的權利。

 

因此,即使法律已有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專利權歸屬的對象為何,但仍可透過契約改變歸屬對象,若研發人員不希望自己發明的心血,最終專利權歸屬於公司,也避免後續專利權歸屬產生爭議,筆者建議,在簽訂僱傭契約或是出資聘用契約前,應事先特別留意專利權歸屬的條款如何約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