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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刑事案件

為了防衛,可以開車撞壞別人車子不用賠嗎? - 劉志忠律師

  • 劉志忠律師
  • 刑事案件

【法律小故事】猛哥開著黑色轎車搭載嬌妻及一名幼兒出遊,行經某知名夜市時,見一輛白色轎車違規停車擋住去路,按了一下喇叭,隨後便繞過去。未料,此舉卻引來白色轎車駕駛膨哥等3人不滿,竟開車尾隨,之後下車拿起棍棒狂砸猛哥的車,導致前、後擋風玻璃碎裂,猛哥為保護車上妻小,也來回倒車衝撞反擊,多次倒車猛撞白色轎車車頭,再掉頭撞擊,造成白色轎車車頭嚴重受損、引擎蓋整個掀開,之後猛哥一家人始順利脫困。猛哥保護妻小的舉動可以理解,然而可以開車撞壞別人車子不用賠嗎?

【解析】

首先,可以開車撞人嗎?答案是否定的,特別是你的車子顯然格外堅固勇猛時。開著鋼鐵製造的車子去撞人肉之軀,想當然爾,極可能造成被撞之人身體受傷甚至死亡的結果,這會成立過失傷害或致死的法律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猛哥的轎車被多人持棍棒圍住、砸車,自己及妻子幼兒的生命遭受立即的威脅,在當時緊急的情況,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刑法規定(註1),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緊急的危難時,為避免這些緊急危難所採取不得已的避難行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而免除法律責任,猛哥為保護車上妻小而多次來回倒車反擊衝撞白色轎車車頭,造成白色轎車車頭嚴重受損的行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毋須負擔刑法毀損罪的責任,在民法上也可主張緊急避難而免負賠償責任。

 

但所採取不得已的避難行為,記得不可以過當,例如:遭受飆罵叫囂就開車把對方撞死,這會成立避難過當,仍須負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註1: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