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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刑事案件

告人告不成,會觸犯誣告罪?-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阿哲家中的東西經常遭竊,懷疑是經常來家中作客的隔壁鄰居小陳所為,於是去警局報案,對小陳提出竊盜告訴,最後因為苦無證據,遭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小陳後來反控告阿哲誣告,阿哲會不會因此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依照刑法第169條規定,法定刑最重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效果非常嚴重,因為誣告的行為妨礙國家審判權,除了使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浪費,更是使被控者疲於奔命應訴及面臨刑事處罰之風險,所以立法上給予嚴厲的處罰。而誣告罪的成立要件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如果沒有指名犯人,卻虛偽申告犯罪事實,則構成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因為不會使特定人受到刑事處罰的風險,依照刑法第171條規定,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述法條中,所謂的「誣告」指的是虛偽捏造不實之事實,如果所控告的事實是有所本,並非出於捏造、虛構,即非誣告行為。若只是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提告,最後因為不能證明提告的事實是真實,而導致被控告的人未被定罪,提告的人也不會因此成立誣告罪。另外,如果所虛構的事實,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時,因為不至於使人受刑事處罰的危險,也不會成立誣告罪。

 

附帶一提,誣告的行為,一定要是向法官、檢察官或是有司法警察等有權受理刑事程序之公務員提出刑事或懲戒的申告才能成立。綜上所述,實務上要成立誣告罪的難度其實非常高,不太容易成立,實際需視個案狀況而定。

 

本案中,阿哲並未虛構事實,對於竊盜告訴之事實確實有所本,是基於懷疑小陳犯案而提告,縱使因為最後案件證據不充足,檢察官以小陳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阿哲也不會因此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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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