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易對象的名稱出錯或沒寫清楚,事情大條!-張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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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做生意就要簽合約了!所謂合約在民法上稱為「契約」,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就買賣的物品和價格有共識,不限於書面,以電話、傳真、口頭等方式下單,都會成立有效的契約。
為了避免將來履約爭執,建議作成書面契約各自留存正本,或是在訂貨議價的開會紀錄上雙方簽字存證。要注意的是,訂約對象的名稱是否載明清楚正確,因為將來只有契約上的名義當事人有履行契約的義務。這看來好像是一件簡單的事,但其實不簡單,在很多案例中,常有搞不清楚誰才是契約當事人的情況。
和個人簽約時,為防止惡意冒名或者避免同名同姓,未來難以特定,不能光寫名字,最好能核對身分證件,在契約上載明身分證號碼,並盡可能多留幾個聯絡方式,以免將來不易聯繫或提告時查無此人。以公司為簽約對象時,雖然公司名稱看起來差不多,卻是差之甚遠。例如:「人人開發有限公司」、「人人股份有限公司」或「人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沒有寫對公司全稱,會產生未來訴訟時舉證的風險,甚至影響能否提告,事情就大條了。
因此,慎重確認當事人名稱很重要。在簽約前,建議先使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公司查詢服務」,確認交易對象的完整名稱及負責人,不能查都不查,拿著對方業務人員提供的名片就照抄。多一點留意,契約就可以多一分保障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