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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車禍的賠償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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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A於傍晚時分騎著腳踏車準備回家,回家的途中看到對面有家好吃的麵包店,就突然左轉要去麵包店買好吃的麵包,後方的機車騎士B來不及煞車因而撞上阿嬤A,問責任之歸屬?

【前言】車禍案件層出不窮。或因行人違規、駕駛人不遵守交通規 則、酒醉駕車、禍因天候不佳、天雨路滑,種種原因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產生。不管 是行人還是駕駛人,人人在危險的馬路上都得格外小心,以確保自身的安全。本案例 是一個典型的車禍案件,就以這個例子我們試著來分析車禍案件肇事責任的歸屬:

 

一、 本案是機踏車與腳踏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就本案來看,首先我們先來看腳踏車可否行使內側車道?

答:根據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對慢車種類及名稱的定義,腳踏車是屬於慢車種類裡的人力行駛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第2項前段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邊行駛。」故腳踏車不應行駛內側車道,應靠右行駛才是。

 

二、 左轉未打信號是否有罰則?A車突然左轉是否應負責?

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5款規定,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欲左轉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同條第七款:「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另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轉彎,可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故腳踏車騎士不依規定轉彎是有行政則的。

 

三、按交通部80.9.26教路字第038353號涵「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6款明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未進入交叉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係指兩種不同之狀況,亦即無後段所敘情形,轉彎車均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不因其為左轉或右轉而有區別。」

 

四、結論綜上所述,阿嬤A所騎乘之腳踏車在行駛於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邊行駛。如欲左轉時,應先讓直行車機車騎士B所騎乘之車先行通過,否則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是可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