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6-05-29
民事案件

我媽媽替我與養父說好要終止收養?法院卻說不行!未成年終止收養之「認可」制度-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A小姐有一女兒小a,生父不詳,在小a還小的時候,A小姐又跟B先生交往,最後選擇結婚,B先生也希望給A小姐和小a一個完整的家庭,所以選擇收養了小a,後來他們也確實過了一段幸福美滿的生活,但好景不常,A小姐與B先生最終仍因觀念不合走向分開,兩人離婚後,A小姐認為小a(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當然是跟著自己生活,同時也不適合再認B先生當養父(畢竟兩人都已經分開),但在A小姐與B先生兩人已經取得共識要讓小aB先生終止收養,卻在向法院聲請「認可」的這一程序上發生問題,法院竟然駁回他們的聲請,這究竟是發生什麼事呢?(案件事實為虛構改編,法院判斷則是摘要自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裁定)。

 

首先,依據民法第1080條第123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終止收養,因為未成年子女尚不能自己周全表達意見,養父母與原生父母會是能替未成年子女決定之人(民法第1080條第6項規定參照),所以才設計要讓法院協助把關,並明文規定要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斷標準。

 

在大多數的情形中,像上述A小姐跟B先生的例子中,因為養子女與養父未來並無過多交集之可能,且因養父與生母間已無情感聯繫,故通常只會判斷生母尚無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之情形,就會認為終止收養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但本件的特殊之處在於,小a正處青少年時期,在聲請認可的程序中,小a對社工的訪視極為排斥,不願意接受社工詢問有關終止收養的意願,故最終受託為家訪的社工作出「終止收養對被收養人心理影響重大」的結論,最終法院也以「難認本件終止收養確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理由駁回(此案也沒有再上訴,最終確定)。

 

筆者分享此案例並非要造成焦慮,製造法院可能會介入審查,最終不允許終止收養之恐慌,僅是因為此案例確實給予我們一些思考的空間,父母間因為離婚分開而希望將原有的牽連斷乾淨無可厚非,但有時可能會因為要斷的太迅速、果斷而忽略子女的情感,若是能多與未成年子女溝通,或甚至更尊重已經成長的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意願,或許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在前開案件中,也不代表小aB先生就會一輩子綁定無法終止彼此間收養關係,這個決定權將會掌握在小a自己手上,小a若想清楚後,決定要與B先生合意終止,不論是在未成年的時候透過母親(A小姐)再次聲請法院認可雙方合意終止;或在自己成年後直接以合意終止方式(即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認可),均可以回歸雙方彼此往後不互相打擾的狀態,也會是美事一樁。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恩典法律事務所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