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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
民事案件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身體、名譽、配偶權受侵害都能求償嗎?-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 民事案件

案例:

小恩走在斑馬線上遭到從汽車旅館駕車駛出的小典撞傷,導致腳踝受傷,但沒有財物毀損,小典見撞到人,不僅沒有下車察看小恩的傷勢,反而對著小恩怒罵三字經說小恩不長眼,小恩本想回嘴,卻發現小典車上竟載著自己的太太小美,懷疑二人有外遇行為。小恩因為自己受傷、遭辱罵、被外遇之情形感到十分痛苦,請問小恩該如何向小典主張權利呢?

 

分析:

依我國民法規定損害賠償有兩種,一為「財產上損害賠償」,二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所謂財產上損害,是指可以客觀計算金額的損失,例如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收入減少、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車輛、手機、衣物等財物受損,都可以提出單據或其他證據計算實際損害。

 

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是指人格法益受侵害所產生的精神痛苦,無法以「財產價值」來衡量的損害,因此俗稱「精神慰撫金」,主要的類型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也屬之(民法第195條參照)

 

例如車禍受傷,會有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等「財務支出」,這些都屬於可以計算客觀財產價值的損害,但身體受傷除了醫療費用以外,人可能會因為受傷而感到痛苦,這種痛苦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此即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又例如,名譽遭人重傷,導致個人社會評價減損,也會因此受有精神痛苦。再例如,配偶一方外遇,侵害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司法實務亦普遍認為,此種情形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如情節重大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由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因為沒有客觀交易價值可以衡量,因此法院一般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含依照受損害的情節輕重(例如傷勢)、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程度、受害人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學經歷、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個案核定一個賠償數額,每件案件的結果都可能有所不同。

 

結論:

小恩腳踝受傷,屬於身體侵害、被辱罵屬於名譽侵害,小美外遇則屬於配偶權之侵害,這些損害均無法以金錢量化,故均屬於非財產上損害,依照民法第195條小恩得依個別侵害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據,向法院主張相對應的損害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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