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5
民事案件
穿puma?帶國旗?在投票日怎麼樣的裝扮可能會踩到紅線?-黃亦揚律師
- 黃亦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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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1128九合一選舉逐漸接近,各地選情也逐漸加溫,我在網路上就蒐集各路網友的創意,來看看是否有些行為是真的不能在投票日出現的吧?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規定,禁止在選舉當日作的事情核心就是禁止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選罷法第56條、第65條、第108條等規定)
一、於選舉日當日有明確明文禁止的包括:
1.明確禁止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進入投票所(選罷法第65條第1項)
所以包括競選背心、徽章、有競選標語的飄帶都是禁止的喔!
而因為法條明文,並無限制說僅限制「同一選區」的候選人旗幟等物品,所以就算是在比如台南帶著臺北市候選人的競選標語,投票所管理人員仍有權力勸阻。
2.明確禁止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選罷法第108條)
3.明確禁止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選罷法第56條)
*另外提醒,從事助選活動不限於在投票所現場或周邊,就算在已經遠離投票所的路邊或是在網路上,同樣也是禁止的喔!
二、而若是未明確屬於政黨或候選人的衣服,是否仍屬於禁止的範疇呢?
實務上,若不能明確界定為候選人、政黨的服裝,就會以是否有「助選」的意圖來判斷是否違法;曾經有明確被開罰的案例包括以手勢比出支持候選人的數字,故以此標準來看,穿著「特定背號」的球衣可能就會解讀為有相似的意圖而一樣遭禁止。
但若是這個商標、國字或數字的標記,需要透過聯想才有可能與候選人有連結,且對社會大眾來說還有其他意涵,比如穿著PUMA品牌的服飾(臺北市長候選人沈伯洋的綽號)、穿著棒球選手林安可球衣(臺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競選口號為『台北安可』),就可能因與特定候選人間連結性不這麼高,而不當然被禁止。
那有人提到比如穿支持學運、婚姻平權、臺灣獨立等特定訴求的服裝,會是被禁止的嗎?國旗裝是否也是呢?
雖本次九合一選舉不涉及公投,但有明確政治訴求的衣服通常會與特定政治傾向或政黨有連結,所以仍有高度可能會被解釋為屬於標記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服飾而被要求更換或遮蔽後才能進入投票所;
而國旗裝或是藍、綠色衣物,雖也有被認為可能也屬於明確政治傾向的表達,但因為此類服裝更常在日常生活中,是被以無政治暗示的一般穿搭,所以一般而言,更容易被認為是可以被接受的穿著。
以上就是我透過選罷法規定來跟大家分享的一些有趣案例,律師仍建議在投票日,不妨選擇更安全的穿著,就以實際投下選票的方式,就是對你所支持的人最大的支持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