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不動產如何妥善運用? 其中一位共有人不配合就會卡關嗎?-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A、B、C、D、E共五位繼承人一起繼承父親留下的房產,但大家繼承後希望討論一起出售,卻遭到D的強烈反對,展現出要以一己之力阻止其他四位繼承人做任何決定的架勢。其他繼承人就很苦惱,明明有辦法出售或做其他利用才能讓大家都獲益,為什麼D就是勸不聽呢?難道D不同意的話其他人也都沒有辦法嗎?
其實在繼承取得共有不動產(或因其他法律原因共有也相通)後,確實會有一些方式可以處理共有關係,讓共有關係可以朝更能符合共有人利益的方式轉變,以下有幾種建議:
首先,解釋一下「公同共有」的概念,在繼承人沒有特別討論分割,而直接去辦理繼承的情況下,取得的不動產會被登記為公同共有,此時雖然各繼承人一樣有應有的權利(如本件中,一人有1/5的權利),但在公同共有狀態下,各共有人所有的持分是虛擬的,各共有人無法自己出售所有之持分,才會讓很多人認為在這種情形下是無解,但今天有幾個方式可以提供給大家,解決這樣的困境:
一、繼承人在繼承時,若已有共識(比如有複數不動產,每人分得不同戶),可以以分割遺產之協議,將個別不動產過戶給個別繼承人所有,這樣可以從根本就解決共有之情形;在已經先登記為公同共有的情形下,也仍然可以再做遺產分割,但此方式需要繼承人「全體」的共識,若有一人不願答應,此方式就不可行。
二、任一名繼承人均可獨立提出分割共有物或是分割遺產之訴訟:
法律上其實對不動產共有關係並不是這麼喜歡,因為「共有」會造成未來使用上或交易上之不便利,所以其實法律(民法第823條、1164條)賦予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之權利,分割共有物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共有關係,法律上有以下三種分割方法:
(一)原物分割:大家都能拿到一部份可以「單獨持有」的不動產,但因為建物沒有辦法這樣分,所以會是在分割土地上常見(分割後可以分割為新地號,由各共有人取得新地號土地之單獨所有權利)。
(二)部份原物,部份找補:由一人(或同意共有的數人)取得不動產,沒有取得不動產的人再獲得現金的補償,這種情形下,補償金額會在訴訟中透過找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來判斷。
(三)變價分割:若均無共有人希望單獨持有,或是都無力找補的情形下,法院最後可以選擇判決將完整不動產用法拍方式出售,最後由共有人按持分取得賣得的價金,但因為法拍程序,參與者較少,且都會希望以低於市價方式取得,所以拍得金額通常會低於市價許多。
三、此外,還有一個方式是,當大家都不想要取得房產,但又擔心進到變價分割影響價格,可以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特別規定,以「多數決」方式出售房屋、土地之全部,達到以通常市場價格來出售,提升每人可以分得金額之目標,此部份多數決的門檻為「超過1/2的共有人數,並有超過1/2的持分」或「超過2/3持分」(按:法律中超過是不含本數的意思,所以等於1/2或2/3的人數或持分不行)。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只要A、B、C、E中有三人願意一起出售(符合超過1/2的共有人數,並有超過1/2的持分),其實就可以出賣房產;這個方式中,對於少數共有人的保障,就是他會有受到通知之權利,並且會可以以同一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利。
四、若大家都不想現在賣房子(可能是因為情感的關係,或是期待土地日後增值、都更),也可以以一樣的多數決比例(依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約定「分管協議」,討論在共有期間要以什麼方式來管理使用,比如:讓其中一位繼承人住,由他給付租金給其他四位繼承人;又或是出租給第三人,全部繼承人來平分取得的租金,但須注意,分管協議被要求需對共有人是公平的。
所以說,在公同共有房屋、土地的情況下,絕對不是無法可施。希望上述內容可以幫到大家,可以有效率也不傷感情的解決共有不動產的難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