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改成18歲,那以前的判決還算數嗎?-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民事案件
「現在18歲就成年了,那以前法院判決要付到20歲的扶養費,是不是也只要付到18歲?」
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後,這個問題一直讓不少人感到困惑。既然法律改了,過去的判決、調解筆錄或契約,是不是也要全部跟著改?
答案是:不一定。
一、法律改成18歲,不代表以前的權利全部消失
民法第12條修正後,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由20歲下修為18歲。不過,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也特別規定,在112年1月1日前未滿20歲者,如果已依法律、法院裁判或契約取得可以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原則上仍可繼續享有至20歲。
白話來說,就是:
新法把「成年」改成18歲,但不會當然把人民依舊法及既有法律關係已經取得的權利一併砍掉。
例如,父母在111年離婚時,法院判決父親應支付子女扶養費至成年。當時法律規定20歲才成年,原則上這項扶養費權利並不會因為後來成年年齡下修,就當然縮短至18歲。
二、但「扶養費付到成年」,還是要看當初怎麼寫
這裡才是實務上最重要的地方。
如果當初只是單純約定「扶養費支付至成年」,原則上可能受到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的保護;但如果調解筆錄或契約另外寫了特殊條件,結果就可能不同。
例如,如果調解筆錄特別約定:
「依給付當月之當時施行之成年年齡法令規定,決定給付末期。」
這句話的意思就很明確:未來要不要繼續支付扶養費,要看當月法律規定幾歲成年。
實務上即認為,這段文字可以看出雙方在成年年齡下修前簽訂調解筆錄時,已經預見民法成年年齡會下修,因此才特別使用文字「當時施行之成年年齡」決定最後一期。既然雙方當時就已經有依照新法的共識,就不能再主張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的20歲保障。
所以,同樣一句「扶養費付到成年」,如果前面或後面多了一段特殊約定,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三、如果有「一期沒付,後12期全部到期」呢?
另外,有些扶養費調解筆錄會約定:「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後12期視為到期。」
這就是所謂的「加速條款」,目的是督促債務人按時付款。
但要注意,加速條款只能讓原本存在的債務提前到期,不能創造原本已經不存在的債務。
例如子女依調解筆錄在18歲成年後,父親已經沒有繼續支付扶養費的義務,即使之前有12期加速條款,也不能因此要求父親一次付清成年後原本就不需要支付的扶養費。
簡單來說:
加速條款可以讓「本來要付的錢」提前到期,但不能讓「本來不用付的錢」重新出現。
四、所以,成年年齡下修後,最重要的是看「那份文件怎麼寫」
遇到這類問題,不能只看現在的民法第12條,認為「18歲成年,所以18歲就不用付」;也不能只看到舊判決寫著「至成年」,就認定一定可以領到20歲。
真正要看的,是三件事情:
第一,在112年1月1日前,是否已經透過法院判決、調解或契約取得相關權利?
第二,當時取得的權利內容究竟是什麼?
第三,原本的判決、調解筆錄或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成年年齡的計算方式?
尤其是多年前簽訂的調解筆錄,往往一兩句文字,就可能影響後續的扶養費。
五、結語:法律改了,舊判決不一定跟著「打折」
成年年齡從20歲改成18歲,並不代表過去的判決、調解筆錄或契約就全部失效,或是全部縮短給付時間。
法律之所以制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就是為了處理新舊法律交替時,如何保障人民原本已經取得的權利。
因此,如果手上有一份成年年齡下修前的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或契約,不要只看「18歲」或「20歲」這兩個數字。
先把當初的文件拿出來,看清楚到底約定了什麼,再對照新法的過渡規定,才能知道權利究竟能不能一路享有到20歲。
決定法律效果的,不是「18歲」還是「20歲」,而是當初白紙黑字寫下的那一段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