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時說「不用還了」算數嗎?談酒後免除債務的法律效力-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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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聚餐,小黃和幾位同事一起去吃熱炒、喝啤酒。
酒過三巡,氣氛越來越熱鬧。
席間,小張忽然提起:「對了,我還欠你200元,上次幫我買飲料的。」
小黃豪氣一揮手:「哎呀!才200元,不用還啦!」
大家笑成一團,酒也繼續喝。
隔天酒醒,小黃突然想到:「等等,我昨天真的說不用還嗎?」
問題來了——喝酒時說的「不用還了」,在法律上算數嗎?
一、免除債務,在法律上是什麼?
在法律上,小黃說「不用還了」這句話,其實是一種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指一個人透過言語或行為表達自己的法律意思,並使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在意思表示「不用還了」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債務的免除」。
依照民法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也就是只要債權人表示債務人可以不用履行債務,該債務就會消滅。
並且,只要債權人單方面做這個表示,就可以直接發生「債權消滅」之效果。且這個表達無須依一定之方式,無論以書面或以言詞為之,或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為之,均生效力。
也就是說,小黃如果真的表示「這200元不用還」,小張的債務就會被免除。
二、喝醉時做的意思表示,有效嗎?
但是,小黃是在酒酣耳熱之際,告訴小張不用還錢了。很多人會直覺認為:「喝醉講的話不算吧?」。
但法律並不是這樣看。依照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的規定,可以知道:
1. 無行為能力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非無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精神錯亂中所做的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
2. 非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非達到心神喪失、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而喪失意思能力的程度,否則其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法律的標準不是「有沒有喝酒」,而是有沒有喪失意思能力。
三、什麼叫「喪失意思能力」?
所謂意思能力,簡單說就是「一個人能不能理解自己在做什麼法律行為」,並且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例如:
* 是否知道自己在說「不用還錢」?
* 是否理解這句話的法律效果?
* 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表達?
如果只是微醺、開心、話比較多,但仍然知道自己在說什麼,那麼法律通常會認為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但如果已經喝到斷片、語無倫次、完全不記得當時情況、喪失基本判斷能力,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欠缺意思能力,這時所做的意思表示,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
四、回到小黃的情況
因此,小黃說「200元不用還」到底算不算數,關鍵不在於「有沒有喝酒」,而在於「小黃當時是不是已經醉到喪失意思能力」。如果只是氣氛很好、喝得開心、順口說出來,即使小黃確實有喝酒,法律上通常會認為這個免除債務是有效的。
但如果小黃已經醉到完全無法理解自己在說什麼,甚至事後完全沒有記憶,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當時的意思表示無效。
但至於如何判斷小黃是否有意思能力,則會需要依照當下的情況、證據去認定(例如:其他人看見小黃意識是否清楚、是否站得穩、是否口齒清晰等)。
五、小結:酒後說的話,不一定不算數
很多人以為「酒後說的話不算」,但法律其實沒有這樣的原則。法律真正看的,是你當時是否仍具有意思能力,也就是可否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麼即使是在熱炒店、KTV、或尾牙酒局說的話,也會算數。所以,下次喝到開心時,如果有人說:「算了啦,不用還了。」,你可以笑一笑,但最好還是再確認一句:「你現在是清醒的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