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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法律上的破產是什麼?個人積欠債務可否聲請破產?-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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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

阿呆積欠卡債多達300多萬,本利(18%)越滾越多,以他的工作能力,月領1萬1千元的薪水根本無法償還欠款,阿呆該怎麼辦呢?是否可以聲請破產?一般都是聽到公司破產,個人可以聲請破產嗎?

(一)簡介破產:以前我們最常聽到「破產」這個名詞都是在新聞、報章中出現某某公司、企業破產、倒閉,而隨著現今社會消費流通,許多銀行大量發行信用卡、現金卡,造成許人積欠鉅額卡費而無法清償,成為所謂的卡奴。當這 些人被銀行高利率的循環利息壓得喘不過氣來的時候,有不少人選擇輕生以逃避高額債款。但人生如此美好,進酒詩中:『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盡還復來』,更可知積極去面對困難並試法解決才是正確的態度。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國早在民國24年即訂有「破產法」來因應,所以我們更應熟習法律進而運用法律,以此文來提供一個卡奴解決債務的好方法。 什麼叫做破產呢?依照現行破產法第57條對破產的定義是:「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當債務高過資產或是超出所能償還的限度時,這時就有破產的危機。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不夠清償他的總債務時,這時債務人本人或是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債務人破產的宣告,法院經過職權調查,認為破產宣告裁定對於債權人跟債務人都有好處時,法院會准許破產宣告的聲請,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裁定下來後,破產管理人就會將破產人提供資產組成破產財團,按債權額比例攤還給各債權人。待破產程序完成後,債務一筆勾銷,破產人(債務人)就不必再負擔原來債務。

 

(二)案例解析:阿呆卡債多達300多萬,每家銀行的利息都在18%以上,本利越滾越多,以他的工作能力,一個月僅領1萬1千元的薪水,連利息都無法清償,他的資產顯然無法清償負債,符合破產的精神。然而法院破產宣告的要件中,還有一項極為重要的關鍵,也就是阿呆的資產必須大於破產程序費用,資產扣除程序費用後,仍有可清償債務人之資產,法院才有可能宣告其破產,所以他可以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法院申請破產宣告。

 

最近轟動一時聲請破產成功的案例,在95年間一位債務人的債務多達300多萬,每月有固定薪資一萬餘元,以超過破產程序費用之資產金額,向法院聲請破產獲准。因此,並非個人就無法聲請破產,而所謂的卡奴或因欠款而無法清償者,只要誠心面對並以符合法律的條件向法院聲請,就有可能獲得破產的宣告,擺脫每日遭債權人催討之陰影,重獲新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