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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房客違法將房屋作職業賭場使用,房東應如何處理?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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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將一生的積蓄買了房屋一棟,打算將它出租以過過包租公的癮,老王透過仲介終於找到房客小魏,也順利收到生平第一筆租金,歡喜之餘,便大肆慶祝,沒想到好景不常,老王竟然發現小魏利用租來的套房做為職業賭場,每天人來人往,川流不息,老王每天擔心受怕,深怕哪天小魏被查獲後檢警以為老王是幕後藏鏡人,老王反而要吃上牢飯,請問這時老王要如何主張他的權利?

「房屋租賃」是現今社會相當常見的物產運用行為,但是好房客難尋,遇到不肖房客時,若處理不慎,除了破壞房東與房客間的感情外,更可能勞師動眾、勞民傷財,例如本例中的老王便是,小魏利用承租的套房開設職業賭場,老王如果處理不當,便可能因此而惹上官非,晚節不保,所以,此時老王便需要審慎從事,他可以從兩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第一,老王可以向小魏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因此,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本應依當事人間的約定為之,若當事人間未約定者,則應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其中,所謂「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例如租賃耕地,便不能用以興建房屋即是。

 

惟本案中,小魏在承租的房屋中開設賭場,究否係依「依租賃物(房屋)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該屋,此時不無疑問。就此,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則有特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因此,由於開設賭場係法律明文禁止之違反法令行為,今小魏利用承租來的房屋開設賭場,便符合了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之規定,出租人老王當然可以收回房屋。

 

惟老王到底要如何收回房屋,由於土地法中對於收回之程序未加規定,因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特別法中未加規定,並應回歸普通法以為適用。故依民法第438條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規定,此時,老王可以先以言語或行動向小魏表達反對之意思,如果小魏仍然故我,繼續為之者,老王便可以終止該租賃契約以收回房屋。

 

第二,老王為了避免讓檢警誤會其係背後的藏鏡人,老王也可以向警方報案,以作為日後釐清刑事責任之依據。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以基地違反法令之使用時,出租人得收回基地。所謂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係指以基地或基地上之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而言。又承租人使用基地上之房屋以為違反法令之行為,諸如開設娼寮、賭場等,其行為人尚包括承租人之同居人及其允許使用之第三人在內。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當然為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