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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以土地持份設定抵押權,整筆土地會被拍賣嗎? - 蘇家宏律師、周依潔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民事案件
  • 債務

甲、乙、丙三人共同購買一筆土地,登記為三人分別共有,每人持份均為三分之一,嗣後甲將其土地持份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向銀行借款周轉,不料最終生意仍舊沒有起色,如今銀行要向甲追討欠款,乙和丙十分擔心會不會整筆土地均被拍賣掉?

在分別共有之情況下,共有物的「應有部分」,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持份」,是指每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依照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這裡所謂的處分,除了可以自由買賣轉讓以外,當然也包括以應有部分為客體設定抵押權(司法院釋字第141號解釋參照),所以甲可以將自己的三分之一土地持份設定抵押權,無須經過乙、丙之同意。

 

因此,既然甲只是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事後若發生拍賣抵押物之情況時(民法第873條),自然也只能拍賣甲的應有部分,而非拍賣整個共有物,所以一般拍賣實務上,法院公告也會註明是拍賣全部或是持份,乙、丙實無需擔心自己的土地持份會一起被拍賣掉,甚至乙、丙依照土地法第34-1條之規定,還可以基於共有人的地位主張優先承買甲的土地持份,俾利將來土地的管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