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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獨立董事提名程序之進行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公司商務

又到股東會旺季,某上市公司本屆股東 的需改選董事,而董事會有自己提名獨立董事,而共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甲、乙、丙三人以及單獨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股東丁亦提出候選人名單,形成公司派與市場派三強鼎立的形勢。試問公司董事會該如何進行相關程序才能避免受到股東的質疑?

獨立董事制度在民國95年修正證券交易法後正式引進我國,此制度目的在於加強少數股東對公司的監督與制衡,因此不論是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立董事辦法)等,對於獨立董事職權範圍、職權行使之保障等,均有詳細規定。證券交易法並強制公司採行累積投票制以確保少數股東選出的董事得以順利進入董事會。因為有此等制度保障,商場上漸漸出現市場派股東推出自己的候選人與公司派競爭。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在進行相關提名、選舉等程序時就須格外小心,以免受到股東之非議,甚至被訴追相關責任。一般而言,公司大致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之程序,但因為這個制度引進我國不久,一些程序細節尚未有先例可循,但卻容易被忽略而產生爭執,影響公司之運作,茲就相關細節略述於下。

 

一、 關於受理期間,股東固然須於董事會公告之提名期間內提出候選人名單(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2項規定參照),但為公平起見,經濟部要求董事會亦應遵守,換言之,不論股東或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均應在公告受理期間內為之,以求一致(經濟部96.3.22經商09602020250函)。

 

二、 關於董事會審查會議,如僅董事會於受理期間內提名,依經濟部解釋,亦不得省去審查會議。因此,如無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而董事會已於受理期間內決議通過自行提名人選者,於受理期間屆滿後,仍應再召開董事會就審查作業過程作成紀綠,亦即於董事會紀錄載明無股東提名之事實。至於前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董事被提名人名單,可無須再次審查,但應於董事會紀錄載明經何時何次之董事會審查通過,該會議紀錄原則上應至少保存一年(經濟部96.3.22經商09602029250函)。

 

關於審查程序,依獨立董事辦法第5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董事會有審查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之義務,但對於審查密度,不論經濟部或法院均未有相關見解,而經濟部之立場係傾向於形式審查,尤其是候選人之專業性資格,例如候選人依獨立董事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以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為專業資格,董事會不宜審查其經驗是否為公司業務所需或其經驗是否足夠。換言之,只要候選人有提出該5年之工作經驗證明,形式上已算符合資格,至於實質上是否足以勝任獨立董事職務,宜交由股東會判斷。另需注意者,若候選人未依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董事會應如何處理?相關法規並未規定董事會有通知補正之義務,而經濟部雖未有函釋表示見解,但其立場本傾向保障股東以減少董事會球員兼裁判的爭議,因此董事會宜給予提名股東補正的機會,在確定其無法於提名期間內補足文件後才將其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