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閃避路邊違停車輛出車禍,誰該負責?-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陳大哥為了去便利商店買飲料,將汽車臨停在紅線上,大華騎乘機車時為了閃避陳大哥的汽車,竟遭後面許小姐行駛的車輛撞上,大華瞬間從機車彈出去而受傷,索性送醫後沒有生命危險,陳大哥、許小姐對於大華要如何負擔法律責任呢?
有些駕駛人為圖一時便利於路邊違規停車,被開罰單事小,但如果導致其他車輛或行人為了閃避臨停車輛,而遭後方來車撞上,可就麻煩大了,而且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訂有臨時停車的規定,如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就算是可臨時停車處,也要確實遵守「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車輛「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的規定。
實務上有相類似的案例可供參考,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上,違規停車車主雖然抗辯已盡量停放路邊,車禍是因為後方來車的過失,但法院認定恣意違規停車占用快車道的行為為肇事次因,需負擔30%過失責任;而後方來車遇有路邊違規停車妨礙視線時,更應謹慎注意車前狀況,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肇事車輛為肇事主因,應負50%過失責任,另外,未靠邊行走之行人應負20%過失責任。此外,肇事車主與違規停車車主還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依據上面的內容,許小姐雖然為肇事車輛,但陳大哥臨時違規停車也須對於大華負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及過失傷害的刑責,所以,各位車主們,下次想路邊臨時違規停車,請三思而後行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