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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KO仿冒品的法律途徑,還有這招!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公證遺囑

阿強公司的產品包裝外觀使用了許多年,普遍為消費者所熟悉,但是沒有申請設計專利和立體商標的註冊,競爭對手最近出一款新產品,包裝外觀和阿強公司的產品包裝除了大小略微不同之外,其他的外觀設計極為相似,阿強公司能主張什麼權利,維護他經營這項產品多年的心血呢?

 

產品的推出從概念發想、設計、製造到販售,需投注相當多的成本,若產品遭他人仿冒,混淆消費者的印象,不僅會影響銷售業績,如果競爭對手以次充好,則可能造成品牌形象的折損。產品的外觀最好是儘速爭取設計專利或者是立體商標的權利保護,但是如果沒有這些排他權,針對這種產品包裝外觀使用多年的情形,還有公平交易制度可以保護設計心血以排除他人仿冒喔!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此為公平交易法規範(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換言之,當商品表徵符合「著名」的要件,他人不可抄襲並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以維護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業者藉由攀附商譽或高度抄襲的方式,破壞交易秩序。

 

德國行李箱品牌RIMOWA就是運用公平法保障產品價值的案例。RIMOWA的行李箱以溝槽的「百褶設計」為經典外觀,卻有其他行李箱業者也使用相似的百褶設計,RIMOWA為了維護品牌形象與利益,依照公平法規定提告其他行李箱業者。訴訟中,RIMOWA以文字與照片具體界定著名商品表徵的範圍,也提出相當多證明「百摺設計」是著名商品表徵的證據,例如:自民國92年進入國內市場之銷售額資料、相關報導、銷售店面照片,甚至網路上的行李箱理想品牌調查資料,以及在國外取得商標註冊的相關證據,種種資料凸顯此百摺設計已為相關事業、消費者所熟知,係為著名商品表徵。後經智財法院判決認定RIMOWA的百摺設計是著名商品表徵,被告公司相類似設計的行李箱商品不僅不得再販賣,還須負擔賠償責任

 

法律是保護懂它進而運用它的人。除了商標權、專利權等之外,公平交易法也可以做為保障產品利益的依據,而廠商在開發商品的同時,也要注意避免與他人著名的商品表徵相似,以免衍生爭議而得不償失。

 

參考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7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民事中間判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