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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民事案件

老闆包吃住,可以約定實領薪水低於法定最低薪資嗎?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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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在網路上看到一份公司提供三餐伙食及員工宿舍的工作,但月薪只有12,000元,他算了一下房租和伙食費的開銷,好像挺划算的,可是這樣的勞動條件究竟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指的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除了用現金給付,也可以用「實物」方式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做出函釋(87勞動2字第014421號函和89勞動2字第0031354號)認定「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所以勞動契約是可以約定包三餐住宿作為工資的。但是函釋中也提及必須要在契約中訂明,且實物給付加上現金給付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受僱人的食宿費用雖然可以計入工資,但必須在勞動契約中載明,雇主也不得未經受僱人同意自行變更約定條件。

 

依前所述以及勞委會函釋內容,整理實物給付工資的條件如下:

  1. 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之合理數額。
  2. 於勞動契約訂明。
  3. 實物給付加上現金給付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 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附帶一提,實務上有許多就雇主提供的伙食津貼、交通補助費是否為工資的爭議,主要是在於勞動契約如何約定及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之經常性給與等,如果雇主是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為給付或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非屬工資。換言之,工資必須是具勞動對價性質之「經常性給與」,至於形式上的名稱則非認定工資之考量重點。

 

回到本件案例,雖然包三餐和住宿也可以做為工資的一部分,但究竟三餐伙食和住宿的總計價值為多少?需在勞動契約中訂明,才能清楚計算出公司所給的實物給付加上現金給付總額是否低於基本工資而違法?若員工搬出宿舍或自己負責三餐,薪資要如何調整才會有所依據。否則,沒有具體的約定,容易產生勞資糾紛爭議,所以建議小文若接受這樣的工作條件,要跟公司以勞動契約約定清楚,以免發生糾紛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三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