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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民事案件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 車禍

大明騎乘機車,在一個無號誌路口左轉彎時,與對向直行之機車擦撞,大明認為他低於速限行駛,並已左轉過路口中央對方才撞上來,對方直行車也承認是自己騎太快未注意到大明轉彎車才會撞上,最後大明卻被判定為車禍的肇事原因,百思不得其解,到底法律上路權的規定為何呢?真是傷腦筋!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和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若是無號誌路口,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所以「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是本案例運用到的路權規定,也是很重要的基本觀念。這時候讀者可能有一個疑問,如果轉彎車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更多才被撞呢?在95年修法前的條文確實有例外的規定,即「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但因為實務上難以判定,更可能因此造成雙方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所以現在已經修法刪除了但書的規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更特別呼籲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另外如果路面沒有畫待轉區標線,也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而應該在本身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不過,無論是轉彎車或直行車,駕駛人都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在今天的案例中,若對方無注意車前狀況,可能就會被認定為肇事次因,亦應負擔一部分之過失責任,但肇事主因仍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大明,所以下次行駛到路口要轉彎時一定要奉行轉彎車禮讓直行車之準則!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7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七、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