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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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騎乘機車,在一個無號誌路口左轉彎時,與對向直行之機車擦撞,大明認為他低於速限行駛,並已左轉過路口中央對方才撞上來,對方直行車也承認是自己騎太快未注意到大明轉彎車才會撞上,最後大明卻被判定為車禍的肇事原因,百思不得其解,到底法律上路權的規定為何呢?真是傷腦筋!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和第7款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若是無號誌路口,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所以「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是本案例運用到的路權規定,也是很重要的基本觀念。
這時候讀者可能有一個疑問,如果轉彎車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更多才被撞呢?在95年修法前的條文確實有例外的規定,即「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但因為實務上難以判定,更可能因此造成雙方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所以現在已經修法刪除了但書的規定。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更特別呼籲:
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另外如果路面沒有畫待轉區標線,也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而應該在本身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不過,無論是轉彎車或直行車,駕駛人都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在今天的案例中,若對方無注意車前狀況,可能就會被認定為肇事次因,亦應負擔一部分之過失責任,但肇事主因仍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大明,所以下次行駛到路口要轉彎時一定要奉行轉彎車禮讓直行車之準則!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7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七、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