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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民事案件

派遣公司欠薪,勞工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 民事案件

小林為A派遣公司的雇員,被派遣到B公司上班,到職三個月後A派遣公司突然沒有按時付薪水,而且完全失聯,小林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我國近年來派遣勞工的人數持續增加,108年4月底勞動基準法特別針對派遣勞工的權益進行修法。以往派遣公司欠薪,因為派遣員工與被派任的公司之間沒有契約關係,所以無法向被派任的公司請領薪資,一旦派遣公司營運出狀況,派遣員工就可能面臨難以追討欠薪的窘境。此次修法即就派遣公司欠薪的狀況,特別增訂第22-1條加以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22-1條的新規定,派遣公司如果積欠派遣員工薪資,被勞工局(處)裁罰,或者勞工局(處)命令派遣公司限期要把積欠的薪資付給員工,派遣公司沒有依照期限付薪,員工可以直接請求被派任的公司付薪水,至於被派任的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則可以從要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扣抵,或者向派遣公司求償

 

所以案例中小林要先向勞工局(處)申訴A派遣公司,勞工局(處)處理後仍然無法拿到薪資,就可以向B公司請求付薪,不會因為A派遣公司失聯而導致小林追討無門的狀況發生。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法第22-1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