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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民事案件

共有人不履行分割協議,怎麼辦?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房產

志明和志達兩兄弟在20年前曾經就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成立分割協議,後來弟弟志達移民他國多年,日前回國向哥哥要求依契約分割不動產,哥哥拒絕履約,這樣合法嗎?志達此時該如何保障權益呢?

各共有人為了增進經濟效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狀態,本案中的兄弟曾經作成不動產協議分割的契約,但是已經是20年前的事,依據我國的判例,這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號解釋處理「物上回復請求權」爭議不同,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的權利是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哥哥志明是可以用簽約時間已超過15年,志達從未請求履約為由,主張消滅時效完成,拒絕履行此不動產分割協議。

 

但如此一來,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會持續下去,兩人皆無法單獨主張所有權。志達如果想要改變此共有狀態,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自己為原告,以哥哥志明為被告。至於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係由法院自由裁量,因此志達在訴訟中要盡可能地舉證說明其分割不動產的必要性、經濟價值的利害關係、交通便利性、開發成本、不動產目前的使用情形等主張其分割方法為妥適,目前實務上以原物分割並且搭配金錢找補為原則,所以可以依個案情況,向法院聲請對共有物進行鑑價,以爭取將共有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或者主張變賣共有物後取得價金之經濟利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